捐赠扣除计税的检查
(一)政策依据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这里所说的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二)常见涉税问题
1.向教育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未通过规定渠道,捐赠手续不符合规定。
2.扣除基数不正确,超标准扣除,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3.扣除比例计算不正确,将允许部分比例扣除的捐赠混同全额扣除的捐赠。
(三)主要检查方法
1.检查纳税人捐赠行为时,要重点核实纳税人是否通过国家批准成立的教育和其他公益事业组织进行捐赠,捐赠单据和公章是否相符,是否符合国家税法规定;结合纳税人的自行申报,与办理捐赠事宜的有关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取得联系,查核纳税人的捐赠行为是否真实,手续是否合法,捐赠款项是否到位,捐赠数额是否如实申报。
2.检查纳税人所得计算的准确性,核实捐赠扣除基数,查实有无扩大基数的问题。例如,某个体商业户纳税申报个人所得100万元,其中经营收入500万元,成本费用400万元,捐赠80万元。该纳税人申报时按经营收入500万元计算扣除捐赠限额,扩大扣除捐赠基数,减少应纳税额。
3.检查通过社会团体捐赠的受赠人身份,是否是符合全额扣除标准的受赠人。例如,某人对中国光彩事业促进会进行捐赠,该受赠人不属于政策规定的全额扣除的受赠人,该捐赠应不予税前全额扣除。
【案例1】李某因购买体育彩票中奖取得奖金100000元,其中40000元通过民政部门捐赠给某贫困地区。税务机关发现李某在纳税申报时存在如下问题。
应纳税额=(100000-40000)×20%=12000(元)
解析:
李某允许扣除的公益性捐赠额=100000×30%=30000(元)
李某应纳个人所得税=(100000-30000)×20%=14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