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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特殊计税方法的检查中工资、薪金所得特殊计税方法的检查

工资薪金所得特殊计税方法的检查

(一)纳税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的检查

1、政策依据

由于个人所得税法改革,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处理方式需要区分以下情况:

(1)2019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之间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

《财政部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之前的“全年一次性奖金”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通知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所以,纳税人在2019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之间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可以选择是否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月度预缴时应并入工资薪金所得,按照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应预扣预缴税款。

(3)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若纳税选择单独计税的方式,不并入综合所得,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4)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的单位,个人取得年终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按(1)和(2)执行。

(5)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6)对无住所个人取得(5)所述的各种名目奖金,如果该个人当月在我国境内没有纳税义务,或者该个人由于出入境原因导致当月在我国工作时间不满一个月,则可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

2、主要检查方法

核查单位的个人所得税计算明细表,核实是否按税法规定正确计算扣缴税款,是否存在多次使用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办法,少计税款;是否存在将全年一次性奖金按所属月份分摊、重复减除费用、降低适用税率的现象。

【案例】某员工2019年每月工资薪金收入扣除“三险一金”后为7000元,2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18000元,计算该员工当年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案例解析:

情况一: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选择不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

当年工资薪金应纳税额=(7000×12-5000×12)×3%=720(元)

2月份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12=18000÷12=1500(元),适用3%税率。

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应纳税额=18000×3%=540(元)

当年度该员工应纳税额=540+720=1260(元)

情况二:选择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

当年应纳税额=(7000×12+18000-5000×12)×10%-2520=1680(元)

(二)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国驻华机构工作的中方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的检查

1、政策依据。

在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国驻华机构工作的中方人员分别从雇佣单位和派遣单位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由雇佣单位在支付工资、薪金时,按税法规定减除费用,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派遣单位支付的工资、薪金不再减除费用,以支付全额直接确定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2、常见涉税问题。

从雇佣单位和派遣单位分别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未合并纳税,为常见涉税问题。

3、主要检查方法。

对于在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商驻华机构工作的中方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凡是由雇佣单位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而且工资、薪金所得的一部分按照规定需上交派遣单位(介绍单位)的,应审查纳税义务人提供的两处支付单位的工资、薪金发放单据和完税凭证原件,以及有效的合同或有关证明材料,审核纳税人是否按税法规定将两处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合并申报个人所得税。

(三)从特定行业取得的工资、薪金的检查

1、政策依据。

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所说的特定行业,是指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以及财政部确定的其他行业。所说的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计征方式,是指特定行业职工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预缴,自年度终了之日起30日内,合计其全年工资、薪金所得,再按12个月平均并计算实际应纳的税款,多退少补。

2、常见涉税问题。

擅自扩大特殊行业个人所得税计算适用范围,为常见涉税问题。

3、主要检查方法。

检查中应重点检查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以及财政部确定的其他行业以外的单位有无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将特定行业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和适用的费用扣除标准擅自应用,少纳税款的现象。如某从事内河运输的单位错按远洋运输业的计算方法代扣本单位职工个人所得税。

(四)对个人取得的经济补偿金的检查

1、政策依据。

(1)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2)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考虑到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数额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因此,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

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按照上述方法计算的个人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单位在支付时一次性代扣,并于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

2、常见涉税问题。虚增工作年限,提高当地上年平均工资标准,少缴个人所得税,为常见涉税问题。

3、主要检查方法。通过审核劳动合同,检查职工档案和缴纳劳动保险的时间来确认解除劳动关系的实际工作年限,确认是否虚构工作年限;到劳动部门、统计部门确认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各项保险金金额,确定是否存在降低平均收入,少缴或不缴个人所得税的现象。

(五)对个人因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处取得的折扣或补贴收入的检查

1、政策依据。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为吸引人才,按有关法律和本公司制度,向其雇员折价发放股票等有价证券。其税务处理办法为:在中国境内负有纳税义务的个人(包括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和无住所的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因其受雇期间的表现或业绩,从其雇主处以不同形式取得的折扣或补贴(指雇员实际支付的股票等有价证券的认购价格低于当期发行价格或市场价格的数额),属于该个人因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在雇员实际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时计税。从雇主取得的折扣或补贴,因一次收入较多,全部计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纳税有困难的,自其实际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的当月起,在不超过6个月的期限内平均分月计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税。

2、常见涉税问题。计算折扣和补贴不准确,分摊时间超过六个月,为常见涉税问题。

3、主要检查方法。检查中应重点查明折扣或补贴的收入计算是否正确,有无未经税务机关批准自行分摊或超过批准月数平均到各月工资、薪金中,降低税率,少申报个人所得税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