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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的检查中其他所得计税依据的检查

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是个人取得的各项收入所得减去税法规定的扣除项目或扣除金额之后的余额。

其他所得计税依据的检查

(一)政策依据

1.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稿酬所得,以每次出版、发表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一项特许权的一次许可使用所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偶然所得,以每次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

3.财产转让所得,按照一次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纳税。

(二)常见涉税问题

1.预付或分次支付属于“同一次”取得的稿酬收入,没有合并为一次申报纳税,造成重复扣除费用。

2.不报或少报财产租赁应税收入,虚增维修费用,多次抵扣。

3.隐瞒不报或少报财产转让收入,扩大财产原值或转让财产费用。

4.扣缴单位在支付应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偶然所得时,少扣缴或未扣缴税款。

(三)主要检查方法

1.通过调查出版、发行部门与作者签订的出版协议和稿酬支付情况,掌握纳税人作品的出版发行及稿费的支付方式和时间,审查稿酬所得额的计算、申报是否真实、准确。

2.结合租赁合同,检查支付租赁费用的单位或个人的支付凭证,掌握纳税人财产租赁的详细信息;审查纳税人提供的按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的原始凭证和修缮费用等支出凭证,核实是否与财产租赁有关,修缮费用是否按规定限额按月抵扣,应税数额计算是否正确。

3.财产转让所得的检查。

(1)通过财产所在地房管部门、车辆管理部门等单位了解个人转让建筑物、机器设备、车辆等财产的转让情况。

(2)检查纳税人的有关账簿、凭证或检查支付单位或个人的支付凭证,掌握其转让财产取得的所得额。

(3)审查纳税人提供的财产原值凭证和资产评估报告,看其是否合法、有效。

(4)审查纳税人财产转让时的完税凭证和费用支出凭证,核对这些支出是否与财产转让有关,数额是否合理。

(5)检查转让债券的原值和相关费用,核对转让债券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是否正确。

4.通过了解发行股票、债券的公司或企业向个人分派股息、配股以及支付利息的情况,检查个人取得的应税利息、股息及红利所得是否按规定进行了纳税申报。对偶然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行检查时,要到举办有奖销售、发放彩票的单位进行查证,掌握获奖者的名单和获奖金额,以及申报纳税情况。

【案例1】高级工程师李某是甲股份有限公司的雇员,2016年8月因在乙股份有限公司担任董事,取得董事费收入12000元。9月以股东身份取得乙股份有限公司红股3000股,股票票面金额2.5元/股,该股票市场价格为3元/股。

税务机关在纳税检查时发现李某2016年纳税情况存在如下问题:

个人担任董事职务取得的收入未纳税。

取得红股缴纳个人所得税=3000×3×20%=1800(元)

解析:董事费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董事费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12000×(1-20%)×20%=1920(元)

取得红股应纳个人所得税=3000×2.5×20%=1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