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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的检查中工资、薪金所得计税依据的检查

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是个人取得的各项收入所得减去税法规定的扣除项目或扣除金额之后的余额。

工资、薪金所得计税依据的检查

(一)政策依据

1、工资、薪金所得

①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②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自己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二)常见涉税问题

1.少报、瞒报职工薪酬或虚增人数分解薪酬。

2.自行扩大工资、薪金所得的税前扣除项目。

3.从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收入未合并纳税。

(三)主要检查方法

1.通过调查人力资源信息资料、签署的劳动合同,以及社会保险机构的劳动保险信息,结合考勤花名册、岗位生产记录、人员交接班记录等,核实单位的用工人数、用工类别、人员构成及分布,要特别注意检查高管人员、外籍人员等高收入者的有关信息;然后审查财务部门“工资结算单”中发放工资的人数、姓名与企业的实际人数、姓名是否相符,企业有无为降低高收入者的工资、薪金收入,故意虚增职工人数,分解降低薪酬,或者编造假的工资结算表,人为调剂薪酬发放月份,以达到少扣缴税款或不扣缴税款的目的。

2.检查“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在建工程”“应付职工薪酬”等账户,核实有无通过以上账户发放奖金、补助等情况;还应注意职工食堂、工会组织等发放的现金伙食补贴、实物福利、节假日福利费等,审查是否合并计入工资、薪金收入总额中计算扣税。

3.检查《个人所得税扣缴情况报告表》中的工资、薪金总额与“工资结算单”上工资总额,审查企业有无扣除水电费、住房租金、托儿费、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年金等费用后的实发工资扣缴税款的情况。

4.通过检查劳动保险部门保险缴纳清单和工资明细表,核实企业是否有扩大劳动保险缴纳的基数、比率,降低计税依据的问题。例如,提高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比例,降低计税依据。对效益较好的经营单位,要查看是否为员工建立企业年金计划,是否将为员工缴纳的补充商业险等合并计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税。

5.对单位外派分支机构人员,要通过人力资源部门获取详细的薪酬发放信息,通过函证、协查方式检查员工同时从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是否仅就一处所得申报或在两处分别申报,重复扣除税前扣除项目,而未进行合并申报。

下面两点也要引起纳税人的重视:

1、个税申报系统申报的工资薪金跟企业所得税年报中申报的工资薪金差距较大;员工存在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工资薪金但是未自行进行个税申报;公司存在自然人股权变更但是未申报个税;公司存在员工的工资薪金年所得超过12万元以上但是未按照税法规定的期限进行自行纳税申报;以及自2019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下列七个小点:

(1)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2)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

(3)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

(4)取得境外所得;

(5)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

(6)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7)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存在人为变更个税申报的税目如将“工资薪金所得”变更为“股息、红利所得”等现象;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未按规定缴纳个税;个人因没有休带薪年假而从任职受雇单位取得补贴未合并到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取得2倍或3倍的等加班工资,应并入工资、薪金所得,未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企业向参股的职工或者其他个人支付的股息、红利收入未全额扣缴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