亿企智库提示——依据财税[2018]9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规定,自2018年10月1日起,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2018年第四季度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执行,前三季度减除费用按照3500元/月执行。
(一)申报期限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投资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投资者在每月或者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企业在年度中间合并、分立、终止时,投资者应当在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在纳税年度的中间开业,或者由于合并、关闭等原因,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二)纳税地点
投资者应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投资者从合伙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由合伙企业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投资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并将个人所得税申报表抄送投资者。
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应分别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时,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1)投资者兴办的企业全部是个人独资性质的,分别向各企业的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纳税申报,并依所有企业的经营所得总额确定适用税率,以本企业的经营所得为基础,计算应缴税款,办理汇算清缴。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合伙企业投资者变更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地点审批后加强后续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1号)规定,投资者兴办的企业中含有合伙性质的,投资者应向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办理汇算清缴,但经常居住地与其兴办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不一致的,应选定其参与兴办的某一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为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所在地,并在5年内不得变更。5年后需要变更的,须经原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现已取消审批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取消对合伙企业投资者变更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地点的审批,国税发[2004]81号文件规定,投资者变更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地点的条件为:①在上一次选择汇算清缴地点满5年;②上一次选择汇算清缴地点未满5年,但汇算清缴地所办企业终止经营或者投资者终止投资;③投资者在汇算清缴地点变更前5日内,已向原主管税务机关说明汇算清缴地点变更原因、新的汇算清缴地点等变更情况。
同时,税务机关应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①原主管税务机关应核实纳税人变更汇算清缴地点的理由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新汇算清缴地点是否为其经常居住地,该地是否属于其所兴办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如纳税人在上述地点之外选择汇算清缴地点的,应要求纳税人进行调整。②原主管税务机关应向投资者新的汇算清缴地点的主管税务机关通报变更情况,新老主管税务机关应做好有关衔接工作。③新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从以下几方面加强管理:第一,核实投资者在汇算清缴地点变更前5日内,是否向原主管税务机关说明汇算清缴地点变更情况,新的汇算清缴地点是否为投资者经常居住地,该地是否属于其所兴办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不符合有关条件的,应要求纳税人进行调整。第二,加强对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检查,重点核实其是否按规定计算并申报纳税,是否存在因变更汇算清缴地点少缴或不缴税款问题。第三,对提供虚假说明资料,借变更汇算清缴地点偷逃个人所得税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有关规定处理。
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纳税申报时,应附注从其他企业取得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其中含有合伙企业的,应报送汇总从所有企业取得的所得情况的《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同时附送所有企业的年度会计决算报表和当年度已缴个人所得税纳税凭证。
【案例】(案例分析题)甲市A厂是张先生于2016年兴办的个人独资企业,2017年12月张先生又在乙市与李先生合伙举办B合伙企业,双方出资比例为1:1,2019年1月8日,张先生委托税务师事务所代其办理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税务师通过检查相关资料,获得如下信息(不考虑合伙人李先生的工资及费用扣除):
(1)张先生经常居住地在丙市;
(2)A厂2016年亏损50000元,2017年盈利10000元;
(3)张先生2018年从A厂取得工资收入45000元,从B合伙企业取得工资收入42000元,汇算清缴时张先生选择个人费用在B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中扣除;
(4)A厂本年度利润总额为80000元,已在甲市预缴了个人所得税13000元;B合伙企业本年实现利润180000元,已在乙市预缴个人所得税22000元。
假定,不考虑合伙人李先生的工资及费用扣除,除上述资料外,没有其他纳税调整项目。请回答如下问题:
(1)张先生应在哪里办理年度纳税申报?
(2)办理年度纳税申报时,张先生还应补缴多少个人所得税?
(3)若B企业为张先生举办的个人独资企业,2018年实现利润总额(与应纳税所得额相同)120000元,其他条件不变。则A、B企业年终汇算清缴时各应补缴多少个人所得税?
[答案]
(1)现行税法规定,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个人独资与合伙企业)的,应分别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时,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①投资者兴办的企业全部是个人独资性质的,分别向各企业的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纳税申报,并依所有企业的经营所得总额确定适用税率,以本企业的经营所得为基础,计算应缴税款,办理汇算清缴;
②国税发[2004]81号文件规定,投资者兴办的企业中含有合伙性质的,投资者应向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办理汇算清缴,但经常居住地与其兴办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不一致的,应选定其参与兴办的某一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为办理年度汇算清缴地,并在5年内不得变更。
本例中,由于张先生的经常居住地在丙市,既不在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甲市,也不在合伙企业所在地乙市,因此按上述规定,应在合伙企业所在地乙市办理汇算清缴纳税申报。
(2)税法规定,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但可以按规定扣除投资者费用。财税[2000]91号文件第十二条规定,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包括参与兴办,下同),年度终了时,应汇总从所有企业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据此确定适用税率并计算缴纳应纳税款。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根据税法规定准予扣除的个人费用,由投资者选择在其中一个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中扣除。
本例中,张先生的个人费用已选择在B合伙企业扣除。则A厂2018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为:80000+45000=125000(元)。
由于A厂2016年亏损50000元,按规定可以用以后5年的所得弥补,但不得跨企业弥补亏损。弥补亏损后A厂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25000-(50000-10000)=85000(元)。
张先生在B合伙企业实现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80000+42000-3500×9-5000×3)×50%=87750(元)。
张先生本年应纳税所得额合计:85000+87750=172750(元)。
张先生本年应纳税额为:172750×20%-16920=17594(元)。
已预缴个人所得税:13000+22000×50%=24000(元)。
应补缴个人所得税:0(元)。
(3)税法规定,投资者兴办的企业全部是个人独资性质的,分别向各企业的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纳税申报,并依所有企业的经营所得总额确定适用税率,以本企业的经营所得为基础,计算应缴税款,办理汇算清缴。
因此,如果张先生举办的A、B企业均为个人独资企业,则应分别向甲、乙两市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进行年度汇算清缴。
张先生合计应纳税额=各企业经营所得之和×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85000+120000)×20%-10500=30500(元)。
A企业应纳税额应纳税额总额×(本企业经营所得÷各企业经营所得之和)=30500×(85000÷205000)=12646.34(元)。
A企业应补缴税额=0(元)。
B企业应纳税额=应纳税额总额×(本企业经营所得÷各企业经营所得之和)=30500×(120000÷205000)=17853.66(元)。
B企业应补缴税额=0(元)。
增值税相关——
相关解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