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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之“亏损及其弥补亏损”

1.亏损

计税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亏损,是指个体工商户依照本办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小于零的数额。

2.弥补亏损

计税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生产经营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及合伙企业应弥补亏损的核算

个体户、个人独资及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经营亏损,应由“本年经营所得”明细账户转入“应弥补的亏损”明细账户。弥补亏损时,由“应弥补的亏损”明细账户转入“本年经营所得”明细账户;超过弥补期的亏损,由“应弥补的亏损”明细账户转入到“留存利润”账户。

[例]1999年,某个体户生产经营活动结果如下:营业收入500000元,营业成本400000元,营业费用200000,没有其他项目。

结转本年的收入和成本费用时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营业收入 500000

  贷:本年应税所得——本年经营所得 500000

借:本年应税所得——本年经营所得 600000

  贷:营业成本 400000

    营业费用 200000

该个体户本年经营亏损=500000–400000–200000=–100000(元)

1999年,该个体户、个人独资及合伙企业经营亏损100000元,应转入“应弥补的亏损”明细账户,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本年应税所得——应弥补的亏损 100000

  贷:本年应税所得——本年经营所得 100000

个体工商户如何进行会计核算

1、根据《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7号)的规定,凡从事生产、经营并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都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设置、使用和保管账簿及凭证,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核算。

达到建账标准的,应当设置复式账或简易账,达不到建账标准的,可以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

2、设置复式账的个体工商户应按《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试行)》的规定设置总分类账、明细分类账、日记账等,进行财务会计核算,如实记载财务收支情况。

3、根据《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试行)》(财会字[1997]19号)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共设有25个会计科目,三张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应税所得表和留存利润表)。

4、从核算方法上看,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明显体现了以税收为导向的理念,兹举四个代表性的科目如下:

第301号 科目业主投资

一、本科目核算业主投入生产经营的资金。

二、业主投入供生产经营中使用的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借记'现金'、'银行存款'、'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业主借出生产经营资金,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业主归还时,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业主通过购买股票债券、与他人合资办企业等方式进行对外投资,应作为业主借出生产经营资金处理,在本科目核算。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作为业主个人收入处理,不记入个体户帐内。

四、由个体户帐内款项代为支付的业主个人或家庭支出,应视同业主提款,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五、业主减少投资,按减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六、本科目的年末余额为年末时业主投入生产经营的资金。

第311号 科目本年应税所得

一、本科目核算个体户本年生产经营活动的应纳税所得(或应弥补的亏损)。

二、本科目应设置以下两个明细科目:

1、本年经营所得;

2、应弥补的亏损。

三、年末,个体户应结转收入、成本和费用,计算确定本年经营所得。

四、计算出的本年经营所得,如按“计税办法”(注:此处的“计税办法”目前是指《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总局令第35号))规定,个体户不存在需要税前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本年经营所得即为本年应税所得,转入'留存利润'科目,借记本科目(本年经营所得),贷记'留存利润'科目;如按'计税办法'规定,可在税前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应按弥补金额,借记本科目(本年经营所得),贷记本科目(应弥补的亏损--××年度);本年经营所得减去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如有余额的,为本年应纳税所得,应转入'留存利润'科目,借记本科目(本年经营所得),贷记'留存利润'科目。

五、计算出的本年经营亏损,应转入'应弥补的亏损'明细科目,借记本科目(应弥补的亏损--××年度),贷记本科目(本年经营所得)。

六、按照“计税办法”规定,从发生亏损的下一年度起,超过5年弥补期限的以前年度亏损,不再以经营所得税前弥补,应将不能再以经营所得税前弥补的亏损余额从本科目中的'应弥补的亏损'明细科目转到'留存利润'科目,借记'留存利润'科目,贷记本科目(应弥补的亏损--××年度)。

七、本科目年末如有余额,反映个体户至本年末尚可以用经营所得税前弥补的亏损。

第312号 科目留存利润

一、本科目核算个体户本年生产经营活动实现的利润和以前年度利润(或不能以经营所得弥补的亏损)的结存情况。

二、个体户将计算出的本年应税所得,在按“计税办法”的规定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如有余额的,应转入本科目,借记'本年应税所得'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年度终了,个体户根据“计税办法”的规定计算出当年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个人所得税'科目。

四、将本年发生的税后列支费用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税后列支费用'科目。

五、将按照“计税办法”规定,超过弥补期限的以前年度亏损由'本年应税所得'科目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本年应税所得--应弥补的亏损(××年度)'科目。

六、本科目年末余额为个体户在年末时的留存利润(或不能以经营所得弥补的亏损)。

第521号 科目税后列支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个体户生产经营活动中已经发生但“计税办法”不允许在税前列支的各项费用支出,或“计税办法”允许税前列支但超过了主管税务机关允许列支标准的费用支出。

业主个人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项支出,不应记入个体户帐内;用个体户帐内款项为业主个人或其家庭代为支付的款项,应视同业主提款,通过'业主投资'科目核算。

二、个体户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按照“计税办法”规定不能税前列支的各项费用支出,如支付各种税收的滞纳金、罚金、罚款、各种赞助支出、被没收的财物等,于实际发生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存货'、'应付款项'等科目。

三、超过主管税务机关核定标准的从业人员工资,应于期末分配工资费用时计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工资'科目。

四、个体户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在发生时并不能确定是否可以税前列支的费用支出,如业务招待费、捐赠支出等,应于发生时分别记入'营业费用'、'营业外收支'等科目。年度终了时,按照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准于税前列支的金额与个体户已记入帐内的费用支出金额间的差额,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费用'、'营业外收支'等科目。

五、年度终了时,如果主管税务机关允许按一定的标准扣除业主费用,应按允许扣除金额,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六、年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留存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