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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如何缴纳个税?

亿企智库提示——自2019年1月1日起,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并入综合所得,按照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修正)执行。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一项特许权的一次许可使用所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定额或适用率减除规定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居民个人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定额减除费用800元;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定率减除20%的费用。非居民个人的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按月换算后的非居民个人月度税率表计算应纳税额,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所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修正)》自2019年1月1日起属于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方式如下:

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

应纳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 (每次收入-800)×20%

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 × 适用税率 = 每次收入额 ×(1-20%)×20%

以下为特殊情况: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0号)的规定,对个人从事技术转让中所支付的中介费,若能提供有效的合法凭证,允许从所得中扣除。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专利赔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257)的规定,个人因专利权被企业(单位)使用而取得的经济赔偿收入(专利赔偿所得),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剧本使用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52号)的规定,对于剧本作者从电影、电视剧的制作单位取得的剧本使用费,不再区分剧本的使用方是否为其任职单位,统一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计缴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