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2人阅读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著作权的征税范围

        亿企智库提示——自2019年1月1日起,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并入综合所得,按照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修正)执行。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著作权,又称版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及其相关主体依法对作品所享有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1.剧本使用费收入

关于电影、电视剧剧本作者取得的剧本使用费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国家务总局关于剧本使用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52号)规定,2002年5月1日起,对于剧本作者从电影、电视剧的制作单位取得的剧本使用费,不再分剧本的使用方是否为其任职单位,统一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拍卖所得

根据国税发[1994]89号文件的规定,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翻开拍卖(竞价)取得的所得,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8号)进一步明确,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拍卖取得的所得,应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800元(转让收入额4000元以下)或者20%(转让收入额4000元以上)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拍卖除文字作品原稿及复印件外的其他财产,应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3.提供拍摄的照片取得的所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供艺术照片取得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482号)明确,《青岛年鉴》编辑部编辑×××因北京谊友公关广告公司青岛分公司使用其拍摄的艺术照片制作广告宣传路牌而取得的所得3万元,应按照“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相关问答——

作者从电影制作单位取得的剧本使用费,应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相关解读——

“稿酬所得”的征收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