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的捐赠
为支持我国社会公益事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67号)对纳税人向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做出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对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二)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等社会力量向红十字事业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30号)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包括中国红十字会)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全额扣除。
(三)对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等8家单位的捐赠
为支持我国社会公益事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等8家单位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66号)对纳税人向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等8家单位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做出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对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中国华文教育基金会、中国绿化基金会、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中国关心下一代健康体育基金会、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基金会、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和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四)对中华快车基金会等5家单位的捐赠
为支持我国农村医疗卫生、经济科学教育、慈善、法律援助和见义勇为等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等5家单位的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04号)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对个人等社会力量向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和孙冶方经济科学基金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和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五)对芦山地震受灾地区的捐赠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8号)规定,自2013年4月20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对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芦山地震受灾地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和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案例】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个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社会团体进行的下列捐赠中,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准予税前金额扣除的有()。
A.向贫困地区的捐赠
B.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
C.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
D.向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的捐赠
E.对个人向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的捐赠
[答案] BC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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