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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工作的港澳税收居民一次取得跨多个计税期间收入的计税方法

亿企智库提示——据财税[2018]164号 财政部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财税[2018]164号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关于非居民全年奖这块政策,目前尚未明确。

一、适用范围

在港、澳受雇或在内地与港、澳间双重受雇的港澳税收居民,自2012年6月1日起一次取得的跨多个计税期间收入。

二、计税方法

港澳税收居民一次取得跨多个计税期间的各种形式的奖金、加薪、劳动分红等(以下统称奖金,不包括应按每个计税期间支付的奖金),仍应以按照国内税收规定确定的计税期间作为执行“安排”规定的所属期间,并分别情况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内地与港澳间税收安排涉及个人受雇所得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6号)第一条第(一)项或第(二)项公式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在适用公告上述公式时,公式中“当期境内实际停留天数”指在据以获取该奖金的期间中属于在境内实际停留的天数;“当期公历天数”指据以获取该奖金的期间所包含的全部公历天数。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内地与港澳间税收安排涉及个人受雇所得有关问题的公告

(一)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6号第一条第(一)项公式

对在有关纳税年度开始或终了的任何12个月中在内地居住连续或累计不超过183天的港澳税收居民,仅就其实际在内地从事任职、受雇活动期间由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或者负担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内地征税部分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当期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期境内实际停留天数÷当期公历天数)×(当期境内支付工资÷当期境内外支付工资总额)

(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6号第一条第(二)项公式

对在有关纳税年度开始或终了的任何12个月中在内地居住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但不满一年的港澳税收居民,就其实际在内地从事任职、受雇活动期间取得的由境内、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为归属于内地工作期间的所得,在内地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当期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期境内实际停留天数÷当期公历天数

【案例一】:在港、澳受雇或在内地与港、澳间双重受雇的港澳税收居民,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1、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办法是否适用跨境工作的港澳税收居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内地与港澳间税收安排涉及个人受雇所得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6号)第五条列举的“港澳税收居民执行上述规定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不再执行下列文件条款规定,但在处理与《安排》受雇所得条款规定无关税务问题时,下列文件条款规定的效力不受本公告影响”的具体文件,并不包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因此也意味着,港澳税收居民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同样可适用国税发[2005]9号文件。

国税发[2005]9号文件规定如下:

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

第一步: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第二步: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本条第(1)项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如下:

(1)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跨境工作的港澳税收居民如何计算全年一次性奖金境内应纳个人所得税?

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6号文件的规定,在港、澳受雇或在内地与港、澳间双重受雇的港澳税收居民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算个人所得税时:

第一步:应将取得的境内外全年一次性奖金总额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第二步:计算分两种情况处理:

(1)任何12个月在内地停留连续或累计不超过183天的:

按照16号公告第一条第二款的公式:应纳税额=(当期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期境内实际停留天数÷当期公历天数)×(当期境内支付工资÷当期境内外支付工资总额);

(2)任何12个月在内地停留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以上但不满一年的:

按照16号公告第一条第一款的公式:应纳税额=(当期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期境内实际停留天数÷当期公历天数

注意事项:

①适用以上公式时,“当期境内实际停留天数”,指在据以获取全年一次性奖金的期间中属于在境内实际停留的天数;“当期公历天数”,指据以获取该奖金的期间所包含的全部公历天数(注:比如平年365天,闰年366天)。

②若上述港澳人士一个纳税年度在内地停留连续或累计居住满一年构成内地税收居民的,则仍按国税发[2005]9号文件规定:应纳税额=(当期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③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上述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案例二】在港、澳受雇或在内地与港、澳间双重受雇的港澳税收居民,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各种名目奖金,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内地与港澳间税收安排涉及个人受雇所得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6号)第五条列举的“港澳税收居民执行上述规定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不再执行下列文件条款规定,但在处理与《安排》受雇所得条款规定无关税务问题时,下列文件条款规定的效力不受本公告影响”的文件时,并不包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因此,该文件适用于港澳税收居民。

根据国税发[2005]9号文件规定,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如果该个人当月在我国境内没有纳税义务,或者该个人由于出入境原因导致当月在我国工作时间不满一个月的,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我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奖金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83号)计算纳税。

2、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6号文件的规定,在港、澳受雇或在内地与港、澳间双重受雇的港澳税收居民取得的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可分以下情形:

(1)如果该个人在我国境内具有纳税义务,并且当月在我国工作时间满一个月,其他各种名目奖金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再根据港澳税收居民在有关纳税年度开始或终了的任何12个月中在内地停留连续或累计是否超过183天,选择16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适用公式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2)奖金所得,不再减除费用,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再根据港澳税收居民在有关纳税年度开始或终了的任何12个月中在内地停留连续或累计是否超过183天,选择16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适用公式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