亿企智库提示——据财税[2018]164号 财政部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财税[2018]164号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关于非居民全年奖这块政策,目前尚未明确。
一、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
对无住所个人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注:即合并后直接按相应居住时期的税款计算公式计税)。
但如果该个人当月在我国境内没有纳税义务,或者该个人由于出入境原因导致当月在我国工作时间不满一个月的,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我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奖金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83号)计算纳税(注:依据劳务发生地原则)。
政策依据:国税发[2005]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6]183号文件有关计税方法的规定:
“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一次取得的数月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不包括应按月支付的奖金),可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由于每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税时已按月扣除了费用,因此,对上述奖金不再减除费用,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直接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款,并且不再按居住天数进行划分计算。”
政策依据:国税发[1996]18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奖金征税问题的通知
解析:如何理解“当月在我国境内没有纳税义务”,“由于出入境原因导致当月在我国工作时间不满一个月的”的内涵?
境内无住所个人“当月在我国境内没有纳税义务”,可以理解为境内无住所个人来华以后取得的数月奖金,属于有在华天数的月份那部分奖金,应当按数月奖金的劳务发生地原则计入来源于境内工作期间所得,在中国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按照税收协定或国税发[1994]148号文件对一般纳税义务的判定,若在90天或税收协定规定的183天内该个人的工资薪金未由境内负担或支付,则正常的工资薪金尚未产生纳税义务,对其取得来源于境内的数月奖金按常规无法与当月工薪收入合并计税,因此采取单独征税方法。
境内无住所个人“由于出入境原因导致当月在我国工作时间不满一个月”。一般情况下,境内无住所个人取得的数月奖金如与当月工资、薪金合并计税,对其取得的境内外收入总额依照我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再根据境内或境外工作天数占当月天数的比例进行划分,确定中国境内部分的应纳税额。但是,若该个人取得数月奖金的当月由于出入境原因导致在我国境内工作时间不满一个月,则将因为当月境内工作天数减少,导致数月奖金的中国境内应纳税额也随之锐减。因此,对境内无住所个人在取得数月奖金的当月,由于出入境原因导致当月在我国境内工作时间不满一个月的,应单独征税。“工作时间不满一个月”并非指按实际逗留天数计算的居住时间,境内工作时间(天数)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25号)的规定计算。
(二)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方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并未提及中国境内无住所人员取得的境内外全年一次性奖金如何划分计算问题。但是,按照以上有关一次取得跨多个计税期间收入(数月奖金)纳税义务判定的相关法律、法规依据,若判定境内无住所人员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包含有应当在中国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部分,应当按照国税发[2005]9号文件规定的计税方法计算境内外全年一次性奖金总额的应纳税额,再根据“应在中国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占“全年一次性奖金总额”的比例,计算划分该项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境内应纳税额。
若外籍人士一个纳税年度在内地停留连续或累计居住满一年构成内地税收居民的,则仍按国税发[2005]9号文件规定:
应纳税额=(当期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上述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