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一)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在内地受雇的港澳税收居民一次取得跨多个计税期间收入;
(二)在港、澳受雇或在内地与港、澳间双重受雇的港澳税收居民,在2012年5月31日之前一次取得跨多个计税期间收入(注:不适用于2012年6月1日之后一次取得的跨多个计税期间收入)。
二、纳税义务判定
(一)基本原则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来华后或离华后,一次取得数月奖金,对其来源地及纳税义务的判定,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间税收协定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48号)及《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有关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计算问题的批复》((86)财税协字第029号)第三条等有关规定确定的劳务发生地原则进行。
政策依据:国税函[1997]54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三井物产(株)大连事务所外籍雇员取得数月奖金确定纳税义务问题的批复
解析:如何理解数月奖金的境内纳税义务?为什么还要采用劳务发生地原则?
一次取得跨多个计税期间收入(数月奖金)的境内纳税义务问题,如何把握?通俗概括就是“有在华工作月份计发的数月奖金一般有纳税义务,无在华工作月份计发的数月奖金未必没有纳税义务”,个中原因除了非独立劳务判定纳税义务一般规定外,还涉及到劳务发生地原则。比如: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48号)列举的各类居住期间内取得的数月奖金,可依据税收协定和国税发[1994]148号文件判定纳税义务,但对来华前、离华后取得数月资金仍可按劳务发生地原则判定纳税义务。又如:对居住90天或税收协定规定的183天以下取得不由境内支付或负担的、有在华工作天数的数月奖金,虽然依据国税发[1994]148号文件无法确定纳税义务,但可适用劳务发生地原则判定纳税义务。
工资薪金性质收入的劳务发生地原则: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为什么在税收协定和中国税法对纳税义务确定的一般规定外,还要采用“劳务发生地”原则?分析其主要原因,在于中国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采用分类按月征收制度,有别于综合按年征收制度。相对按月发放的月薪,数月奖金的发放时间、金额具有一定的灵活性,而在分类按月征收制度下,纳税人很容易通过事前安排数月奖金的发生时间、金额,有效避开或减少中国境内纳税义务。比如,在90天或税收协定规定的183天内,通过境外工作机构提前发放数月奖金;又或者境内个人在发放数月奖金的当月出境,减少境内工作天数,导致计算的境内应纳税额减少。因此,在当前阶段为维护国内税收权益,对数月奖金也采用劳务发生地原则。
(二)来华工作以前月份或离职离华后月份的数月奖金
个人来华后收到的数月奖金,凡能提供雇佣单位有关奖励制度(注:在申报纳税时作出说明,并附送有关奖励制度),证明上述数月奖金含有属于该个人来华之前在我国境外工作月份奖金的,可仅就其中属于来华后工作月份的奖金确定纳税义务。但上述个人停止在华履约或执行职务离境后收到的属于在华工作月份的奖金,也应在取得该项所得时,向中国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三井物产(株)大连事务所外籍雇员取得数月奖金确定纳税义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546号)规定:“凡能提供雇佣单位有关奖励制度规定,证明上述数月奖金含有属于来华之前在我国境外工作月份相应奖金的,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及下放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及外籍个人若干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0号,2014年7月1日起执行)规定,“取消上述核准后,在我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上述数月奖金,在申报纳税时,应就取得的上述不予征税的奖金做出说明,并附送雇佣单位有关奖励制度,证明其上述奖金有属于来我国之前在我国境外工作月份奖金的,可以扣除并不予征税。否则,税务机关有权进行纳税调整”,具体附送方法视各地税务机关管理规定。
(三)担任境外企业职务并兼任该外国企业在华机构的职务取得的数月奖金
对于外籍个人在担任境外企业职务的同时,兼任该外国企业在华机构的职务,但并不实际或并不经常到华履行该在华机构职务,对其一次取得数月奖金中属于全月未在华工作月份的奖金,依照按劳务发生地原则,可不作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奖金收入计算纳税。对其取得的有到华工作天数的各月份奖金,应全额依照国税发[1996]183号文件规定的方法计算纳税,不再按该月份实际在华天数划分计算应纳税额。
政策依据:国税函[1999]24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取得不在华履行职务的月份奖金确定纳税义务问题的通知
(四)属于到华当月和离华当月部分的数月奖金
对于在境内无住所的个人来华工作后取得的数月奖金中属于到华当月的部分,只要该个人当月在华有实际工作天数(无论长短),均可将属于该月的奖金计入应在中围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数月奖金,按国税发[1996]183号文件规定计算纳税。但该个人在中国境内停止工作时,其离华当月的境内实际工作天数与上述到华当月的境内实际工作天数相加不足30天的,对其取得的数月奖金中属于离华当月的部分,可不再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国税外函[1997]61号 国家税务总局涉外税务管理司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的奖金征税问题的批复(该文件并非国家税务总局规范性文件,但各地均有转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