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3年9月1日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合等值5万美元)外汇资金,以及外国投资者境内合法所得汇出或以境内合法所得在境内再投资,除了规定的无需备案的情形外,均须进行备案(注:详见该公告列举范围)。概括其流程:
1、备案人仅需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
2、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时,填报《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并仅需向税务机关提供加盖公章的合同(协议)复印件,如果没有合同(协议)的(如合格境外投资者对外支付其投资收益等项目),可提供相关交易凭证复印件。
3、主管税务机关无须当场进行纳税事项审核,而只在《备案表》上盖章,《备案表》中也不体现有关纳税事项的内容。税务局事后将《备案表》传递给备案人主管地税机关。
4、备案人完成税务备案手续后,持主管税务机关盖章的《备案表》,按照外汇管理的规定,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付汇审核手续。
5、主管税务机关自收到《备案表》后15个工作日内,对备案人提交的《备案表》及所附资料进行审查,并可要求备案人进一步提供相关资料。
审查内容:备案信息与实际支付项目是否一致;对外支付项目是否已按规定缴纳各项税款;申请享受减免税待遇的,是否符合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和税收协定(安排)的规定。
6、审查发现对外支付项目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应书面告知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履行申报纳税或源泉扣缴义务,依法追缴税款,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实施处罚。
解析:对外支付手续的改进
在2013年8月30日之前,根据《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年第16号)、《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个人财产对外转移提交税收证明或者完税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3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公告》(汇发[2008]64号)等规定,为防止国家税收流失,个人对外转移的财产总价值在人民币15万元以上的,需向外汇管理部门提交税收证明或完税凭证。税务机关在为申请人开具税收证明时,按其收入或财产不同类别、来源,由收入来源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税务局开具。按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自2013年9月1日起,相关备案程序得到大幅度简化,减轻了纳税人负担,体现了优化纳税服务的宗旨,信任纳税人能够自我遵从、自行申报,从而还责于纳税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