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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所得”的界定及应税项目的确定

自然人股东股权(股票)转让,按适用的税收政策不同可分为:转让境外上市公司股票所得、转让境内上市公司股票所得、转让限售股所得、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以及转让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分额等。

为加强自然人股东(以下简称个人)股权转让[1]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规范税务机关、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征纳行为,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以下简称67号公告),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同时废止。

个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转让限售股,以及其他有特别规定的股权转让,不适用《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

一、纳税人与应税项目的界定

(一)股权与股权转让的界定

1.股权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股权是指自然人股东(以下简称个人)投资于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或组织(以下统称被投资企业,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股权或股份。

根据上述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投资者投资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份额,不属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规范的股权。

2.股权转让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股权转让是指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1)出售股权

(2)公司回购股权

(3)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

(4)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

(5)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

(6)以股权抵偿债务;

(7)其他股权转移行为。

上述列举的七类情形,股权已经发生了实质上的转移,转让方也相应获取了报酬或免[1]本节所称的股权转让不包括上市公司股份转让所得。除了责任,因此都应当属于股权转让行为,个人取得所得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的界定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规定,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

根据上述规定,受让方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均应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履行扣缴税款义务。

(三)应税项目的确定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规定,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用公式表示为:

应纳税所得额=股权转让收入-股权原值-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