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递延纳税股权转让的处理
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个人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第一条第(七)款规定,递延纳税股票(权)转让、办理纳税申报时,扣缴义务人、个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一并报送能够证明股票(权)转让价格、递延纳税股票(权)原值、合理税费的有关资料,具体包括转让协议、评估报告和相关票据等。资料不全或无法充分证明有关情况,造成计税依据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依据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进行核定。
案例:李某2016年9月以其所有的某项专利技术作价100万元投资入股A企业,获得A公司股票50万股,占企业股本的5%。李某发明该项专利技术的成本为20万元,入股时发生评估费及其他合理税费共10万元。假设后来李某将这部分股权以200万元卖掉,转让时发生税费15万元。
请回答下列问题:
(1)李某应如何计算纳税?
(2)若李某选择递延纳税后,李某最终仅以40万元合理价格将股权卖掉,假设转让股权时税费为5万元。则转让时李某该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案]
(1)李某以专利技术投资入股,有两种税收处理方式:一是按照原有政策,在入股当期,对专利技术转让收入扣除专利技术财产原值和相关税费的差额计算个人所得税,并在当期或分期5年缴纳;二是按照新递延纳税政策,专利技术投资入股时不计税,待转让这部分股权时,直接以股权转让收入扣除专利技术的财产原值和合理税费的差额计算个人所得税。
①按原5年内分期纳税政策计算:
李某技术入股当期需缴税,应纳税额=(100-20-10)×20%=14(万元);
转让股权时李某也需缴税,应纳税额=(200-100-15)×20%=17(万元);
两次合计,李某共缴纳个人所得税31万元。
②按递延纳税政策计算:
李某入股当期无须缴税。
待李某转让该部分股权时一次性缴税。转让时应纳税额=[200-(20+10)-15]×20%=31(万元)。
虽然政策调整后,李某应缴税款与原来一样,但李某在入股当期无须缴税,压力大大减小,待其转让时再缴税,确保有充足的资金流。
(2)根据递延纳税相关政策,李某转让股权时,按照转让收入扣除技术成果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虽然李某的股权转让收入较当初专利技术投资时作价降低了,但其仍根据股权转让实际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李某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风险大大降低。
应缴税款=[40-(20+10)-5]×20%=1(万元)。
(二)享受递延纳税股权优先转让
根据财税[2016]101号文件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个人转让股权时,视同享受递延纳税优惠政策的股权优先转让。递延纳税的股权成本按照加权平均法计算,不与其他方式取得的股权成本合并计算。
(三)递延纳税备案
根据财税[2016]101号文件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选择适用递延纳税政策的,企业应在规定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未办理备案手续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62号公告第一条第(五)款第3项进一步规定,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人股境内公司并选择递延纳税的,被投资公司应于取得技术成果并支付股权之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技术成果相关证书或证明材料、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协议、技术成果评估报告等资料。
《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见表7-2)适用于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境内非上市公司并选择递延纳税的,被投资公司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事宜时填报。备案表区分投资入股的技术成果,分别填写。企业应于被投资公司取得技术成果并支付股权之次月15日内报送该表。
该表一式二份。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由扣缴义务人和主管税务机关分别留存。
表7-2
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
备案编号(主管税务机关填写):单位:股,%,人民币元(列至角分)
被投资公司基本情况 | |||||||
公司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技术成果基本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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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技术成果 | ||||
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情况 | |||||||
| 评估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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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个人基本情况 | |||||||
序号 | 姓名 | 身份证照类型 | 身份证照号码 | 联系地址 | 联系电话 | 股数 | 持股比例 |
谨声明:此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填写的,是真实的、完整的、可靠的。 | |||||||
公司签章: | 代理申报机构(人)签章: | 主管税务机关印章: | |||||
国家税务总局监制
填报说明:
1.被投资公司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填写接受技术成果投资入股的公司名称全称。
(2)纳税人识别号:填写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3)联系人、联系电话:填写接受技术成果投资人股公司负责办理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人员的相关情况。
2.技术成果基本情况
(1)技术成果名称:填写技术成果的标准名称。
(2)技术成果类型:是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规定的专利技术(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成果。
(3)发证部门:填写颁发技术成果证书的部门全称。
(4)技术成果证书编号:填写技术成果证书上的编号。
3.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情况
(1)涉及人数:填写技术成果投资协议中以该项技术成果投资入股的人数。
(2)评估价(协议价):填写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按照协议确定的公允价值。
(3)技术成果原值:填写个人发明或取得该项技术成果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支出.。
(4)合理税费:填写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过程中按规定实际支付的有关税费。
4.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个人基本情况
(1)姓名:填写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个人的姓名,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其姓名应当用中、外文同时填写。
(2)身份证照类型:填写能识别技术成果投资人股个人的唯一身份的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有效证照名称。
(3)身份证照号码:填写能识别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个人的唯一身份的号码。
(4)联系地址和联系电话:填写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个人的有效联系地址和常用联系电话。
(5)股数:填写个人因技术成果投资入股获得的股票(权)数。
(6)持股比例:按照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填写。
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个人基本情况如果填写不下,可另附纸填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