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税。按照一般财产转让所得的征税办法,应以转让收入减去财产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即个人转让限售股,应以每次限售股转让收入,减除股票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限售股转让收入,是指转让限售股股票实际取得的收入。限售股原值,是指限售股买入时的买入价及按照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合理税费,是指转让限售股过程中发生的印花税、佣金、过户费等与交易相关的税费。
如果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不能准确计算限售股原值,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
2.扣缴税款转让收入的确定
个人发生如下四种情形时,对其限售股转让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采取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纳税人自行申报清算和证券机构直接扣缴相结合的方式征收。
(1)个人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系统或大宗交易系统转让限售股;
(2)个人用限售股认购或申购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份额;
(3)个人用限售股接受要约收购;
(4)个人行使现金选择权将限售股转让给提供现金选择权的第三方。
在上述四种情形下,由证券机构按规定扣缴税款,纳税人申报清算时,实际转让收入按照下列原则计算:
(1)个人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系统或大宗交易系统转让限售股的转让收入,以转让当日该股份实际转让价格计算,证券公司在扣缴税款时,佣金支出统一按照证券主管部门规定的行业最高佣金费率计算;
(2)通过认购ETF份额方式转让限售股的,以股份过户日的前一交易日该股份收盘价计算转让收入,通过申购ETF份额方式转让限售股的,以申购日的前一交易日该股份收盘价计算转让收入;
(3)个人用限售股接受要约收购的转让收入以要约收购的价格计算;
(4)个人行使现金选择权将限售股转让给提供现金选择权的第三方的转让收入以实际行权价格计算。
3.自行申报纳税收入的确定
纳税人发生如下四种情形时,采取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纳税的方式缴纳个人所得税:
(1)个人协议转让限售股;
(2)个人持有的限售股被司法扣划;
(3)个人因依法继承或家庭财产分割让渡限售股所有权;
(4)个人用限售股偿还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由大股东代其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对价。
在上述四种情况下,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时,其转让收入按照下列原则计算:
(1)个人协议转让限售股的转让收入按照实际转让收入计算,转让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依据协议签订日的前一交易日该股收盘价或其他合理方式核定其转让收入;
(2)个人持有的限售股被司法扣划的转让收入以司法执行日的前一交易日该股收盘价计算;
(3)个人因依法继承或家庭财产分割让渡限售股所有权和个人用限售股偿还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由大股东代其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对价的,转让收入以转让方取得该股时支付的成本计算。
案例:纳税人转让限售股需要自行申报纳税的情形有()。
A.个人协议转让限售股
B.个人用限售股接受要约收购
C.个人持有的限售股被司法扣划
D.个人因依法继承或家庭财产分割让渡限售股所有权
E.个人行使现金选择权将限售股转让给提供现金选择权的第三方
[答案]ACD
4.成本费用的确定
个人转让因协议受让、司法扣划等情形取得未解禁限售股的,成本按照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协议受让价格、司法扣划价格核定,无法提供相关资料的,按照财税[2009]167号文件第五条第(一)项规定执行,即按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个人转让因依法继承或家庭财产依法分割取得的限售股的,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时,成本按照该限售股前一持有人取得该股时实际成本及税费计算。
在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形成的限售股,自股票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发生送、转、缩股的,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依据送、转、缩股比例对限售股成本原值进行调整;而对于其他权益分派的情形(如现金分红、配股等),不对限售股的成本原值进行调整。
因个人持有限售股中存在部分限售股成本原值不明确,导致无法准确计算全部限售股成本原值的,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一律以实际转让收入的15%作为限售股成本原值和合理税费。
5.税目税率的确定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限售股属于有价证券,是财产转让所得的一种形式,同时,《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因此,财税[2009]167号文件规定,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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