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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制基金收到和分配股息的财税处理

现有一合伙制基金,LP合伙人部分是自然人、部分是法人企业,GP是法人企业,合伙企业投资一项目公司后,于2018年2月实际收到被投资公司2017年的分红款,于2018年5月合伙企业向各合伙人支付上述分红款,请问:

1、合伙企业何时扣缴合伙自然人个人所得税?

2、应纳个人所得税如何计算?

3、相关财务处理怎做?

4、向法人合伙人分配股息是否扣缴个人所得税?

5、法人合伙人收到股息,应在何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1、合伙企业何时缴税?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二、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红利的征税问题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1年修订)

第八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具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第九条 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合伙企业应在6月15号前(不考虑节假日影响)向税务机关申报并缴税。

2、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税款

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1年修订)

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据此,合伙企业应根据收到的股息*20%缴纳个人所得税。

3、合伙企业账务处理

1、收到股息时,记入投资收益

2、实际向合伙自然人分配时,通过未分配利润科目处理:

借:未分配利润-----含税股息

贷:应付股利-------不含税股息(针对向自然人分配,如果是向法人分配,为含税股息)

贷:个人所得税----(自然人合伙人扣缴的个人所得税)

最后提醒:收到的这部分投资收益是已纳税的收益,千万不要并入生产经营所得或财产转让所得中重复缴税。

4、向法人合伙人分配股息是否扣缴个人所得税?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二、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据此,合伙企业在向法人合伙人分配股息时,不用扣缴个人所得税。

5、法人合伙人收到股息,应在何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7修订)

第五十条 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据此,法人合伙人应在其登记注册地缴纳企业所得税,而不在合伙企业所在地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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