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第三条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白行制订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股东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继续按照现行有关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不适用该通知规定的分期纳税政策。
(一)应税项目的确定
个人股东获得转增的股本,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如表所示)。
转增股本的个人所得税规定
是否高企 | 上市情况 | 是否中小高新技术企业 | 持股期限 | 自2013年 1月1日起 | 自2015年 9月8日起 | 征税办法 |
高新技术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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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
| 超过1年 | 暂减按25% | 暂免 | ||
1月到1年 |
暂减按50%计人应纳税所得额 | 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20%税率
| ||||
挂牌公司 | 不超过1月 | 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 ||||
其他高新技术企业 | 中小高新技术企业 | 自2016年起缴个税困难的可在5个公历年度内分期缴纳 | ||||
非中小高新技术企业 |
不可分期缴纳 | |||||
非高新技术企业
| 上市公司 | 超过1年 | 暂减按25% | 暂免 | ||
1月到1年 | 暂减按50%计人应纳税所得额 | 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20%税率 | ||||
挂牌公司
| 不超过1月
| 全额计人应纳税所得额
| ||||
其他公司 | 不可分期缴纳 | |||||
(二)转让股权取得现金优先缴税
股东转让股权并取得现金收入的,该现金收入应优先用于缴纳尚未缴清的税款。
(三)不予追征的适用
在股东转让该部分股权之前,企业依法宣告破产,股东进行相关权益处置后没有取得收益或收益小于初始投资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对其尚未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不予追征。
(四)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界定
该通知所称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注册在中国境内实行查账征收的、经认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从业人数不超过500人的企业。
(五)备案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明确,企业转增股本涉及的股东需要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由企业于发生转增股本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分期缴税备案手续。
办理转增股本分期缴税,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备案表(转增股本)》、上年度及转增股本当月企业财务报表、转增股本有关情况说明等。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的原件,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形式审核后退还企业,复印件及其他有关资料税务机关留存。
纳税人分期缴税期间需要变更原分期缴税计划的,应重新制定分期缴税计划,由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重新报送《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备案表》。
(六)代扣代缴
企业在填写《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时,应将纳税人转增股本情况单独填列,并在“备注”栏中注明“转增股本”字样。
纳税人在分期缴税期间取得分红或转让股权的,企业应及时代扣转增股本尚未缴清的个人所得税,并于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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