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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的储蓄存款利息的应纳税所得额的政策规定

储蓄存款在1999年10月31日前孳生的利息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1999年11月1日至2007年8月14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2007年8月15日至2008年10月8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5%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自2008年10月9日起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应按政策调整前和调整后分时段计算,并按照不同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例如,某储户在2005年1月1日存入3年期存款,应该在2007年12月31日到期。该项存款2005年1月1日至2007年8月14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而2007年8月15日至2007年12月31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5%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案例:下列利息收入中,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有()。

A.2007年10月取得的储蓄存款利息

B.国债利息

C.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D.个人按规定缴付住房公积金而存入银行账户取得的利息

E.2008年10月9日起,取得的境外储蓄存款利息所得

[答案]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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