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个人投资者收购企业全部股权后,将企业原账面金额中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个人所得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投资者收购企业股权后将原盈余积累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3号)做出如下规定:
(1)一名或多名个人投资者以股权收购方式取得被收购企业100%股权,股权收购前,被收购企业原账面金额中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盈余积累未转增股本,而在股权交易时将其一并计入股权转让价格并履行了所得税纳税义务。股权收购后,企业将原账面金额中的盈余积累向个人投资者(新股东,下同)转增股本,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区分以下情形处理。
①新股东以不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股权的,企业原盈余积累已全部计人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②新股东以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股权的,企业原盈余积累中,对于股权收购价格减去原股本的差额部分已经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股权收购价格低于原所有者权益的差额部分未计人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新股东以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企业股权后转增股本,应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即:先转增应税的盈余积累部分,然后再转增免税的盈余积累部分。
(2)新股东将所持股权转让时,其财产原值为其收购企业股权实际支付的对价及相关税费。
(3)企业发生股权交易及转增股本等事项后,应在次月15日内,将股东及其股权变化情况、股权交易前原账面记载的盈余积累数额、转增股本数额及扣缴税款情况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案例:2014年10月31日,甲企业账面资产总额8000万元,负债3000万元,所有者权益5000万元,其中,实收资本(股本)1000万元,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盈余积累合计4000万元。2014年l1月1日,自然人投资者(新股东)ABC向甲企业原股东张三购买该企业l00%股权,股权收购价4500万元。新股东收购企业后于2015年10月1日,甲企业将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盈余积累4000万元(假设此时股本以外的其他所有者权益余额为4800万元)向新股东转增实收资本。2015年12月1日,股东ABC将持有的甲企业股权以6000万元全部转让给中国公民李四,请分析计算在上述交易过程中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是多少。
[答案](1)原股东张三应纳个人所得税:
张三以4500万元低于账面净资产价格转让股权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具有正当理由,其所得3500万元(4500-1000),应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3500×20%=700(万元)。
(2)股东ABC应纳个人所得税:
2014年11月1日,在新股东ABC 4500万元股权收购价格中,除了实收资本1000万元外,实际上相当于以3500万元购买了4000万元的盈余积累,即4000万元盈余积累中,有3500万元计入了股权交易价格,剩余500万元未计入股权交易价格。
2015年10月1日,甲企业转增实收资本时,其中所转增的3500万元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所转增的500万元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500×20%=100(万元)。
2015年12月1日,股东ABC将持有的甲企业股权以6000万元转让给李四时,其财产原值除其收购企业股权实际支付的对价及相关税费4500万元外,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五条的规定,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个人股东已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以转增额和相关税费之和确认其新转增股本的股权原值,本例中为500万元。
其股权转让所得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缴个人所得税:(6000-4500-500)×20%
=200(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