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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税率

2018年8月31日下午,备受社会关注的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至此,七次大修后的新个税法正式亮相。

修改后的工资。薪金税率表如下表,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综合所得适用

级数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1

不超过36000元的

3

2

超过36000元至144000元的部分

10

3

超过144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

20

4

超过300000元至420000元的部分

25

5

超过420000元至660000元的部分

30

6

超过660000元至960000元的部分

35

7

超过960000元的部分

45

注:本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的规定,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

累计预扣法,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预扣预缴税款时,以纳税人在本单位截至当前月份工资、薪金所得累计收入减除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和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见附件),计算累计应预扣预缴税额,再减除累计减免税额和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其余额为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余额为负值时,暂不退税。纳税年度终了后余额仍为负值时,由纳税人通过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

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

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适用

级数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预扣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36000元

3

0

2

超过36000元至144000元的部分

10

2520

3

超过144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

20

16920

4

超过300000元至420000元的部分

25

31920

5

超过420000元至660000元的部分

30

52920

6

超过660000元至960000元的部分

35

85920

7

超过960000元的部分

45

181920


2011年8月31日以前,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5%~45%,

其税率表如表1所示。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含税级距

不含税级距



1

不超过500元的

不超过475元的

5

O

2

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

超过475元至1825元的部分

10

2

3

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

超过1825元至4375元的部分

15

125

4

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

超过4375元至16375元的部分

20

375

5

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

超过16375元至31375元的部分

25

1375

6

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超过31375元至45375元的部分

30

3375

7

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超过45375元至58375元的部分

35

6375

8

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超过58375元至70375元的部分

40

10375

9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超过70375元的部分

45

15375

注:(1)本表所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以每月收入额减除有关费用后的余额。

(2)含税级距适用于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

(3)本表适用于2011年8月31日前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对工资、薪金所得税率表做出修改,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新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税率表设计的主要原则有:一是减少纳税级次,逐步简化税制;二是适当降低最低档税率,拉大低档次税率级距,避免中低收入者税负累进过快;三是维持最高档税率不变,适当加大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力度;四是税负变化公平,避免出现较高收入者减税幅度高于较低收入者的减税幅度,防止出现税负增减幅度倒挂现象;五是税负变化平滑,避免出现税负陡升陡降的凸点现象;六是税负升降临界点适当。

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税率表由九级简并为七级的主要考虑是:现行工资、薪金所得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存在级次过多、低档税率级距累进过快等问题,有必要对税率级次、级距进行适当调整,减少税率级次,调整级距。按照七级税率设计的方案,既减少了税率级次,又使不同收入纳税人的税负增减变化较为平滑。它体现了国家关于加强税收对收入分配调节作用的要求,减轻中低收入者的税收负担,避免了税率级次减少过多、纳税人税负波动过大、纳税人增减的税负不均衡,甚至税负增幅倒挂等问题。

修改后的税率表如表2所示,自2011年9月1日起执行。

表2: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含税级距

不含税级距

1

不超过1500元的

不超过1455元的

3

0

2

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

超过1455元至4155元的部分

10

105

3

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

超过4155元至7755元的部分

20

555

4

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超过7755元至27255元的部分

25

1005

5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超过27255元至41255元的部分

30

2755

6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超过41255元至57505元的部分

35

5505

7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超过57505元的部分

45

13505

注:(1)本表所称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减除有关费用后的所得额。

(2)含税级距适用于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

(3)本表适用于2011年9月1日以后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