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计税依据
计税依据,是指税法中规定的据以计算各种应征税款的依据或标准。课税对象与计税依据的关系是:课税对象是指征税的目的物,计税依据则是在目的物已经确定的前提下,对目的物据以计算税款的依据或标准;课税对象是从质的方面对征税所做的规定,计税依据则是从量的方面对征税所做的规定,是课税对象量的表现。
不同税种的计税依据是不同的。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一般都是货物、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的增值额;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企业和个人的所得额,等等。需要说明的是,计税依据在表现形态上一般有两种:一种是价值形态(从价计征),即以征税对象的价值作为计税依据,这种情况下征税对象与计税依据一般是一致的,如所得税;另一种是实物形态(从量计征),就是以课税对象的数量、重量、面积等作为计税依据,这种情况下课税对象与计税依据一般是不一致的,如车船税等。
二、税源
税源是指税款的最终来源,或者说是税收负担的最终归宿。税源的大小体现着纳税人的负担能力。纳税人缴纳税款的直接来源是一定的货币收入,而一切货币收入都是由社会产品价值派生出来的。在社会产品价值中,能够成为税源的只能是国民收入分配中形成的各种收入,如工资、利润等。当某种税以国民收入分配中形成的各种收入为课税对象时,税源和课税对象就是一致的,如所得税。但是,很多税种的课税对象并不是或不完全是国民收入分配中形成的各种收入,如消费税、房产税等。课税对象是国家据以征税的依据,税源则表明纳税人的负担能力。
三、税目
税目是课税对象的具体化,反映具体的征税范围,代表征税的广度。不是所有的税种都规定税目。但对大多数税种来说,课税对象比较复杂,且税种内部不同的课税对象之间又需要采取不同的税率档次进行调节。这样就需要对课税对象做进一步划分,做出具体的界限规定,这个规定的界限范围,就是税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