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纳税人的权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09年第1号)的规定,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在履行纳税义务过程中,依法享有14项权利:
(1)知情权;
(2)保密权;
(3)税收监督权;
(4)纳税申报方式选择权;
(5)申请延期申报权;
(6)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
(7)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权;
(8)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权;
(9)委托税务代理权;
(10)陈述与申辩权;
(11)对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拒绝检查权;
(12)税收法律救济权;
(13)依法要求听证的权利;
(14)索取有关税收凭证的权利。
二、纳税人的义务
依照宪法、税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在纳税过程中负有以下10项义务:
(1)依法进行税务登记的义务;
(2)依法设置账簿、保管账簿和有关资料以及依法开具、使用、取得和保管发票的义务;
(3)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软件备案的义务;
(4)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的义务;
(5)按时、如实申报的义务;
(6)按时缴纳税款的义务;
(7)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
(8)接受依法检查的义务;
(9)及时提供信息的义务;
(10)报告其他涉税信息的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