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核定征收企业计征个人所得税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厦地税函[2008]6号 2008-01-23
亿企智库提示——依据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8号 福建省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外税分局、稽查局、信息技术分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厦国税函[2008]2号)的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为做好个人所得税征管的衔接工作,经研究,现将核定征收企业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采用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以其“税后利润”(按应税所得率计算的所得额减企业所得税额)的40%作为个人取得股息、红利所得,依20%税率征收该税目的个人所得税。
计算公式: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款=收入全额×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1-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40%×20%
二、采用核定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承包承租户、个体工商户、独资、合伙企业的仍按《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调整所得税带征率的通知》(厦地税发[2003]80号)规定的带征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采用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律师事务所,仍按照《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律师事务所税负的函》(厦地税函[2006]46号)的规定执行。
本通知从2008年1月1日(税款所属时间)起执行。
附件:
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表
行业 | 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 |
农、林、牧、渔业 | 5 |
制造业 | 7 |
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 5 |
交通运输业 | 10 |
建筑业 | 8 |
旅馆业、餐饮业 | 12 |
娱乐业 | 20 |
美容美发业、沐浴业、洗染业 | 20 |
摄影业 | 15 |
信息、咨询服务业 | 12 |
中介代理业 | 15 |
租赁业 | 12 |
计算机应用服务业 | 12 |
其他行业 | 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