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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地税函[2009]184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条款失效]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部分废止]

大地税函[2009]184号                  2009-12-18

亿企智库提示——

1、依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1号 辽宁省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自2015年1月1日起,本法规附件废止。

2、依据大地税函[2010]19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客运车辆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本法规附件第四条“客运车按现行政策执行”规定废止。

各基层局,市局机关各业务处:

为了进一步细化行业分类,公平税收负担,缩小核定征收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税负与同一行业不同经济类型企业的税负差距,促进我市个体经济健康发展,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规定,现就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的应税所得率进行调整,并就相关问题予以明确,请遵照执行。

纳税人从事两个或两个以上行业经营项目的,按不同行业经营项目确定应税所得率。不同行业经营项目之间收入难以划分的,适用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中所占比重最高经营项目的应税所得率;新办企业适用当期营业收入中所占比重最高经营项目的应税所得率。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对外出租房屋取得的收入,按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的适用“出租房屋”项目应税所得率,此项所得无论是否达到营业税起征点均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不从直销企业买断产品,取得推广服务和销售服务的报酬(或收益),按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的适用“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其他”应税所得率。

个人(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从直销企业买断产品,对外销售取得的收益,按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的适用“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零售和批、零兼营”应税所得率。

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合伙企业销售电信卡业务取得的佣金收入,按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的适用“代售电信卡”应税所得率。

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采用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延迟至2011年1月1日起执行,下同)。《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函[2008]76号)第三条第二、三款以及《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部分行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等若干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函[2009]86号)第一条和第三条废止。

附件:[全文废止]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应税所得率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