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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地税发[1999]16号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娱乐、服务业临时服务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娱乐、服务业临时服务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青地税发[1999]16号                1999-04-09

各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地税局对娱乐、服务业临时服务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文件精神,加强我市娱乐、服务业临时服务人员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堵塞税收漏洞,市局在调查研究和借鉴外省市做法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订了《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娱乐、服务业临时服务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具体工作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娱乐、服务业临时服务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为加强我市娱乐、服务业临时服务人员(以下简称临时服务人员)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以及省地税局《山东省娱乐、服务业服务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鲁地税二字[1998]第173号文印发),特作如下规定:

一、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取得个人收入的临时服务人员是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其取得的个人收入应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劳务报酬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一)本规定所称临时服务人员是指在酒店、餐厅、歌舞厅、娱乐城、夜总会、练歌房、健身房、咖啡屋、酒吧、桑拿(蒸气)浴室、保健按摩室、美容美发厅、洗头洗脚房、庆典礼仪服务公司及其它经营性娱乐、服务场所从事临时、流动性服务的各类服务人员,包括未签订演出合同从事临时劳务的歌手、乐手、调音师、主持人、时装模特等演艺人员。(二)本规定所称临时服务人员的个人收入包括其服务对象以各种方式支付的酬金(含以货币或实物形态给予的小费),以及其所在经营单位临时支付的各类酬金。(三)从事娱乐、服务业经营的单位和业主向其聘(雇)用的服务人员支付并按月计算列入成本费用的报酬,属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不适用本规定。该项所得按税法规定按月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向临时服务人员支付所得或为其提供服务场所的娱乐、服务业经营单位和业主是临时服务人员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扣缴义务人)或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的代征人(以下简称代征人)。各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与代征人签订《税收代征委托书》,发给代征人《委托代征税款证书》(青地税征[1995]15号文印发),并按照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代征人代扣、代征手续费。

三、扣缴义务人、代征人和纳税义务人应按税法规定向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如实申报所得,按时准确代扣(代征)和缴纳个人所得税,并按月将代扣(代征)的税款于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同时向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征)个人所得税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对于不能如实申报并难以准确计算个人收入所得的,由其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实行定员定额定期征收,并由提供服务或劳务场所的经营单位和业主代扣(代征)代缴个人所得税。

四、对临时服务人员的征税定额和每一经营场所的应纳税人数的核定,由娱乐、服务业经营单位和业主据实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填报《娱乐、服务业临时服务人员个人所得税申报审定表》(附件一)。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其所属行政区域的不同以及服务单位的级别、经营规模、营业收入额等实际情况,按照临时服务人员个人所得税定额级距表(附件二)和《青岛市地方税务局核定应纳税额暂行办法》(青地税征[1995]43号)等有关规定予以审定。(一)全市行政区域内三星级(含三星级)以上的宾馆、酒店的临时服务人员,适用于特级。(二)市南、市北区行政区域内三星级以下的宾馆、酒店和其他娱乐、服务业的临时服务人员,适用于一级或二级。(三)四方、李沧、崂山、城阳、黄岛等五区和即墨、胶州、胶南、平度、莱西等五市行政区域内三星级以下的宾馆、酒店和其他娱乐、服务业的临时服务人员,适用于二级或三级。(四)各征收局如确需突破上述标准所列最高或最低限额,应报市局审批后执行。(五)临时服务人员在一处娱乐、服务场所从事本规定所列两个或两个以上服务或劳务项目,其月应纳税定额从高确定。

五、临时服务人员在一处娱乐、服务场所从事服务或劳务不满1个月的,以核定的月应纳税额除以30(天)再乘以当月实际服务天数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六、临时服务人员的定员定额一经审定,原则上一季或半年不变。一季或半年终了后,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单位和业主的实际经营情况,审定其下一个纳税期限的定额。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在核定期限内发生实际应税人数超过原核定人数时,应据实申报并扣缴税款;少于原核定人数时,可申请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予以审核调整。未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不得擅自调整应税人数和应征税款。

七、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做好对扣缴义务人、代征人和纳税人的税法宣传以及代扣(代征)代缴有关业务的办理、辅导和培训工作,使其掌握代扣(代征)代缴的具体操作方法,了解有关规定和要求,明确其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八、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加强调查研究,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和公安、工商、城管等有关部门的支持,搞好对临时服务人员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加强税收检查,防止税款流失。对未按规定期限申报和代扣(代征)税款、隐瞒不报、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不执行代征协议、多扣(多征)少缴税款等行为,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依照《征管法》认真查处。

九、对扣缴义务人、代征人和纳税人的偷逃税行为,欢迎广大公民根据《青岛市举报查处偷逃个人所得税行为的规定》(市政府55号令,1996年4月15日通过《青岛日报》发布)踊跃检举揭发。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按照《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青地税五[1998]7号),对检举揭发人员给予相应的奖励,并为其保密。

十、本规定由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依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贯彻实施意见,并报市局备案。

十一、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税法及有关法规执行。

十二、本规定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市地税局在此之前印发的有关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