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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地税发[2008]175号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业户、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应税所得率的通知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业户、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应税所得率的通知

宁地税发[2008]175号                 2008-12-23

各分局(局)、纳税服务中心、县局:

为进一步规范个体工商业户、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完善核定征税办法,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财税[2000]91号国税发[2002]123号文件规定,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个体工商业户、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应税所得率为:

序号

行业

应税所得率

1

农、林、牧、渔业

3%

2

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4%

3

制造业

5%

4

建筑业(不含装饰)

8%

5

广告业、餐饮业

15%

6

娱乐业

20%

7

提供律师、会计、收养服务以及提供专利、商标、企业注册、税务、报关、签证代理服务等中介机构;提供土地、房产、物品、无形资产等价格评估和企业资信评估服务,以及提供仲裁、检验、鉴定、认证、公证服务等中介机构。

25%

8

除1-7栏所列行业外的其他行业

10%

二、为便于计算个体工商业户个人所得税额,对个体工商业户的定期定额户的超定额部分、查实征收户以及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征收时按预征率进行预征,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由纳税人按《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个体工商业户核定征收管理的通知》(宁地税发[2004]121号)和本文应税所得率的规定,进行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具体预征率如下:

序号

行业

预征率

1

农、林、牧、渔业

1.05%

2

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1.4%

3

制造业

1.75%

4

建筑业(不含装饰)

2.8%

5

广告业、餐饮业

5.25%

6

娱乐业

7%

7

提供律师、会计、收养服务以及提供专利、商标、企业注册、税务、报关、签证代理服务等中介机构;提供土地、房产、物品、无形资产等价格评估和企业资信评估服务,以及提供仲裁、检验、鉴定、认证、公证服务等中介机构。

8.75%

8

除1-7栏所列行业外的其他行业

3.5%

三、对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预征率以及汇算清缴办法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977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本文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