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宁地税发[2007]162号 2007-07-23
各分局(局)、纳税服务中心、县局:
现将《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地税发[2007]71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对外地来宁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外地来宁施工企业”),由工程作业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按项目实施管理。
二、实行查账征收方式扣缴(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外地来宁施工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实行项目登记,在南京地区实行完整的项目核算,按规定在代开票点按月办理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按规定及时办理项目清算手续。
三、符合查账征收要求的外地来宁施工企业,应向工程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项目查账征收申请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按要求进行初审、调查,对资料齐全、符合相关要求的企业申请,上报市局审定。
四、对在南京市区跨区工程项目较多、具有特级资质且实行财务集中管理、统一按项目实施会计核算、符合查账征收要求的外地来宁施工企业,可以集中向办理税务登记的本市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实行查账征收,由主管税务机关统一审查后报市局审定(每年审查确认一次);工程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在实施项目管理过程中,发现不符合查账征收要求的,报经市局批准后全部改为核定征收。
五、经审定同意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向外地来宁施工企业出具鉴定通知,并同时抄送代开票点(工程项目在市区内的企业,由市局统一抄送代开票点;工程项目在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县、高淳县的企业,由主管税务机关抄送)。
六、主管税务机关在实施项目管理过程中,一经发现外地来宁施工企业不符合查账征收要求的,应及时取消查账征收鉴定、改为核定征收。
七、外地来宁施工企业不符合查账征收要求的,按工程价款的1%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以往的规定与本文规定不符的,按本文规定执行。
附件:
1、外地来宁施工企业个人所得税查账征收申请表
2、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通知
外地来宁施工企业个人所得税查账征收申请表
企业全称(盖章): 年 月 日
机构所在地 | 工程项目名称 | ||||||
经济性质 | 项目登记号 |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工程所在地 | ||||||
资质等级 | 合同造价(万元) | ||||||
在宁税务登记号 | 项目经理人 | ||||||
注册单位名称 | 合同工期 | ||||||
注册地址 | 是否在宁建账核算 | ||||||
在宁联系电话 | 是否在宁集中核算 | ||||||
申请理由 | |||||||
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 | |||||||
税务所意见 | 分局(局)意见 | 市局处室意见 | |||||
科长: 局长: | 经办人: 处长: | ||||||
说明:申请企业必须同时报送以下资料:
1、申请报告
2、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一级(含)以上资质证书复印件
4、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市局)证明
5、合同复印件
6、个人收入分配方案
7、财务核算制度
8、项目经理人证书复印件
9、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工程项目一览表
企业全称: 共项申报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登记号 | 工程所在地 | 合同工期 | 工程总造价(万元) | 项目经理人 | 是否按项目建账 | 备注 |
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通知
宁地税()字[2007]第000号
XX(单位):
根据你单位的申请,依据有关文件规定,同意你单位下列项目的个人所得税实行查帐征收方式(个人所得税在宁就地缴纳):
项目登记号 | 项目名称 | 合同价款 | 工程所在地 | 申报地点 |
根据《税收征管法》、《个人所得税法》等有关规定,凡不符合查账征收要求的,我局将改按核定征收方式执行。
抄送:xx建管站(仅限于三区两县)
南京市XX地方税务局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