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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地税发[2007]162号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宁地税发[2007]162号                     2007-07-23

各分局(局)、纳税服务中心、县局:

现将《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地税发[2007]71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对外地来宁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外地来宁施工企业”),由工程作业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按项目实施管理。

二、实行查账征收方式扣缴(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外地来宁施工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实行项目登记,在南京地区实行完整的项目核算,按规定在代开票点按月办理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按规定及时办理项目清算手续。

三、符合查账征收要求的外地来宁施工企业,应向工程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项目查账征收申请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按要求进行初审、调查,对资料齐全、符合相关要求的企业申请,上报市局审定。

四、对在南京市区跨区工程项目较多、具有特级资质且实行财务集中管理、统一按项目实施会计核算、符合查账征收要求的外地来宁施工企业,可以集中向办理税务登记的本市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实行查账征收,由主管税务机关统一审查后报市局审定(每年审查确认一次);工程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在实施项目管理过程中,发现不符合查账征收要求的,报经市局批准后全部改为核定征收。

五、经审定同意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向外地来宁施工企业出具鉴定通知,并同时抄送代开票点(工程项目在市区内的企业,由市局统一抄送代开票点;工程项目在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县、高淳县的企业,由主管税务机关抄送)。

六、主管税务机关在实施项目管理过程中,一经发现外地来宁施工企业不符合查账征收要求的,应及时取消查账征收鉴定、改为核定征收。

七、外地来宁施工企业不符合查账征收要求的,按工程价款的1%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以往的规定与本文规定不符的,按本文规定执行。

附件:

1、外地来宁施工企业个人所得税查账征收申请表

2、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通知

外地来宁施工企业个人所得税查账征收申请表

企业全称(盖章):               年     月     日

机构所在地


工程项目名称


经济性质


项目登记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


工程所在地


资质等级


合同造价(万元)


在宁税务登记号


项目经理人


注册单位名称


合同工期


注册地址


是否在宁建账核算


在宁联系电话


是否在宁集中核算


申请理由


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

税务所意见

分局(局)意见

市局处室意见


科长:

局长:

经办人:

处长:








说明:申请企业必须同时报送以下资料:

1、申请报告

2、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一级(含)以上资质证书复印件

4、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市局)证明

5、合同复印件

6、个人收入分配方案

7、财务核算制度

8、项目经理人证书复印件

9、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工程项目一览表

企业全称:              共项申报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登记号

工程所在地

合同工期

工程总造价(万元)

项目经理人

是否按项目建账

备注



























































































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通知

宁地税()字[2007]第000号

XX(单位):

根据你单位的申请,依据有关文件规定,同意你单位下列项目的个人所得税实行查帐征收方式(个人所得税在宁就地缴纳):

项目登记号

项目名称

合同价款

工程所在地

申报地点































根据《税收征管法》、《个人所得税法》等有关规定,凡不符合查账征收要求的,我局将改按核定征收方式执行。

抄送:xx建管站(仅限于三区两县)

南京市XX地方税务局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