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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地税浦所[2002]1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市地税局《关于本市个体工商户2001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市地税局《关于本市个体工商户2001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地税浦所[2002]1             2002-01-07

现将市地税局沪税所二[2001]44号文《关于本市个体工商户2001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浦东新区具体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做好汇算清缴的政策学习和宣传辅导

1.各分局要组织人员认真学习有关的汇缴政策,确保该项工作顺利进行。

2.认真做好汇缴政策的宣传辅导,各分局可通过召开大会、上门辅导等形式,使纳税人了解汇缴政策、时间要求、应报送资料等各项事项。

二、汇算清缴的政策问题

1.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有关政策规定,按沪地税四[1997]14号文和沪税所二[2001]44号文执行。

2.要严格审核个体工商户计算计税工资总额的人数,超过工商注册人数的(包括临时用工),必须事先书面申请,报分局核准后,以核准人数为准。

三、各分局应在2002年4月10日前,将《上海市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表》报送区局。

四、本次汇算清缴工作的考核办法,另行明确。

特此通知。

二〇〇二年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