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3人阅读
京地税个[1998]41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收入中的补贴、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范围及标准的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收入中的补贴、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范围及标准的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个[1998]41                  1998-01-21

亿企智库提示——依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5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近来有些区、县局反映由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及工资以外的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范围及标准不够明确,为征收工作带来难度。对此,依照个人所得税法及财务制度有关规定,现将有关补贴、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范围及标准明确如下:

补贴、律贴名称

    标  准

  规定文号

独生子女补砧

5至10元/月

父母双方各50%

市政府[91]17号令

托儿补助费

父母双方各40元/月

京财行[94]2080号

外埠差旅费津贴

一般地区20元/天,特殊地区

30元/天

京财行[95]1399号

市内误餐补贴

3元2角/餐

京财行[94]2082号

家属副食补贴

汉族7元5角/月

回族9元/月

京政发[85]77号

煤火费补贴

120元/年

京财行[96]2398号

奶费补贴

4元/月父母双方各50%

[86]财行字770号

政府特殊津贴

100元/月

京税五字[91]573号

科学院士津贴

200元/月

国税发[94]118号

电话费补贴

省部级110元/月

局级80元/月

特岗经批准50元/月

国管财字[97]199号

养老保险基金

企业单位被保人按本人上年月均工资的5%交存;事业单位被保人按本人上月工资总额的3% 交存

市政府[96]1号令

京人发[97]45号

大病统筹基金

企业个人按上年全市职工月均工资1%交存

市政府[95]6号令

失业保险基金

企业个人每人每月交存2元

市政府[94]7号令

住房公基金

个人按职工上年月均工资总额的5%—10%交存(95年为5%,到2000年逐年增至l0%)

京政发[92]3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