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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04]138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税函[2004]1387号               2004-12-17

北京、上海、重庆、河北、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湖北、湖南、河南、江西、陕西、甘肃、宁夏、新疆、四川、青海、山东、福建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国家电网公司《关于向所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的请示》(国家电网财[2004]307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49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国家电网公司2004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11300万元。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技术开发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2004年度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2004年度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

序号

单位名称

金额(万元)

所在地

1

华北电网有限公司

980

北京

2

山东电力集团公司

960

济南

3

河北省电力公司

450

石家庄

4

山西省电力公司

350

太原

5

东北电网有限公司

140

沈阳

6

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

650

沈阳

7

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

250

长春

8

黑龙江省电力公司

330

哈尔滨

9

华东电网有限公司

360

上海

10

上海市电力公司

650

上海

11

江苏省电力公司

1100

南京

12

浙江省电力公司

1000

杭州

13

安徽省电力公司

400

合肥

14

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

440

福州

15

华中电网有限公司

180

武汉

16

湖北省电力公司

440

武汉

17

湖南省电力公司

330

长沙

18

河南省电力公司

560

郑州

19

江西省电力公司

220

南昌

20

四川省电力公司

420

成都

21

重庆市电力公司

160

重庆

22

陕西省电力公司

260

西安

23

甘肃省电力公司

210

兰州

24

宁夏回族自治区电力公司

110

银川

25

南京自动化研究院

350

南京

合计


11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