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固定资产未按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一)风险点描述
1.固定资产计税基础不准确。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自建、融资租赁过程中承担的税费等等,均应包含在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中。企业在确认固定资产价值时,容易将除价款以外的相关支出不计入或少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内进行折旧摊销,直接将其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税前一次性扣除,直接影响当期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2.应资本化的借款费用未进行资本化确认。综合零售企业尤其是商场、超市等初期固定资产投资较大,一般会通过银行借款等方式购建固定资产,其产生的借款利息费用应进行资本化,计入固定资产的入账成本,可能存在企业将应资本化的借款费用一概费用化处理,列入财务费用,当期一次性扣除,影响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还有针对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可能存在应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而没有分期摊销的情形。
3.固定资产折旧的税会差异未作调整。
(1)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应当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可能存在没有对未投入使用固定资产的折旧进行纳税调增。
(2)企业固定资产采用的会计折旧年限长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不作纳税调整。如果会计折旧年限小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应按照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计算折旧。综合零售企业很多固定资产,例如货架、推车、冰柜等使用频次高、耗损大,会计折旧年限可能会低于税法折旧年限,但企业可能存在未按照税法规定做相应的纳税调整。
(二)风险点识别
1.查看固定资产的合同协议,发票、运费、安装费、包装费、专业人员服务费等与购进固定资产相关的费用发票,分析固定资产计税基础的确定是否准确。
2.查看借款合同协议,了解借款用途,判断借款费用是否应予以资本化、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核查财务费用明细,判断相关费用费用化是否合理。查看固定资产修理支出相关的发票、账簿记录,核实修理支出是否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结合固定资产明细账卡、实地查看,判断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是否延长2年以上。
3.调取固定资产的明细帐卡,实地查看固定资产的使用状态;调取固定资产折旧计算表,固定资产折旧计提明细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进行核对,判断企业折旧计提是否符合税法规定,是否做相应的纳税调整。
二、资产损失未按规定处理
(一)风险点描述
综合零售企业商品品种较多,零星失窃、报废、废弃、过期、破损等情况多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号)文件的规定,相关资产损失可依据规定的证据材料在税前扣除。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文件规定,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综合零售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可能由于多种原因造成资产损失,在处理资产损失时可能存在以下风险:
1.未留存相关资料。根据最新规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但仍然需要将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可能存在未留存相关证明材料、或者留存的相关证明材料不完整。
2.未按照商业零售企业的管理要求进行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对一般企业存货的盘亏损失、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被盗损失等资产损失需要留存备查的资料进行了明确。但针对商业零售企业,税务总局还出台过专门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号)文件,对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有一些特殊性的规定。综合零售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不仅要遵循《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文件相关规定,还应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号)的要求。可能存在有企业未按照商业零售企业的管理要求进行资产损失税前扣除。
3.资产损失金额不准确。资产损失应为处置收入扣除资产净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企业在确认资产损失金额时,可能存在两个问题:一是由于企业处置资产收入不公允,导致资产损失金额不正确;二是资产损失没有扣除折旧、折耗、摊销、准备金、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等后的余额,导致资产损失金额不正确,影响应纳税所得额。
(二)风险点识别
1.通过《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追查至资产损失的会计处理凭证、备查资料,结合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号文件,查看企业是否留存相关备查资料、留存的备查资料是否符合文件的规定。
2.核查存货损失的原因,对因零星失窃、报废、废弃、过期、破损、腐败、鼠咬、顾客退换货等正常因素形成的损失,核查是否按会计科目进行归类、汇总,并设置汇总清单,是否形成损失情况分析报告。对因风、火、雷、震等自然灾害,仓储、运输失事,重大案件等非正常因素形成的存货损失,以及单笔(单项)存货损失超过500万元的,核查是否逐项(或逐笔)准备留存备查资料。
3.审核企业留存备查的损失确认资料、损失赔偿资料、残值变价资料,确定损失发生时间,判断证据是否齐全,理由是否充分,金额是否公允,是否获得责任人、保险公司等赔偿,申请资产损失的金额是否已经扣除相关赔偿金额。
三、无形资产未按规定摊销
(一)风险点描述
随着综合零售企业发展,企业可能购入各类管理软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无形资产摊销时,会计与税务在金额确认、摊销方法、摊销期限上存在一定差异。企业在进行无形资产摊销时,可能存在以下风险:
1.随意改变摊销年限。税法上,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除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和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情况外,一般最低为10年,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一经确定,不能随意变更。企业可能根据经营情况自行调节摊销年限,从而调节企业费用,影响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2.混淆会计、税务摊销方法。企业会计上对无形资产的摊销可能不采用直线法,而使用其他方法进行摊销;税法上要求按照直线法摊销。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可能未将摊销金额的差异进行调整,影响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3.购进软件等无形资产可以享受税收优惠而未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七条规定,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综合零售企业可能存在外购软件可以享受2年摊销而未享受优惠的情况。
(二)风险点识别
1.了解企业的各类无形资产,关注企业无形资产的取得方式,重点关注企业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摊销年限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2.了解企业无形资产的会计政策,调取企业申报的《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核对是否存在无形资产摊销方法不一致的情形,对税会差异是否按照税法规定进行了纳税调整。
3.了解综合零售企业经营过程中是否运用ERP管理系统、POS系统、防盗报警系统、监控录像系统以及条形码等先进技术,查看无形资产明细账、软件购买协议、发票等资料,查看会计上是否作为无形资产或固定资产管理,查看企业所得税《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申报表,查看企业税法上是否选择了缩短摊销年限。了解未享受的原因。
一、固定资产未按规定确认
(一)风险点描述
税法规定了不同方式取得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在实际工作中,企业在确认和计量固定资产时,可能存在以下风险:
(1)固定资产范围不确定。会计在认定固定资产时是根据本企业业务情况、资产特征等职业判断来确认的,因此在确认固定资产时容易存在随意性。如:综合零售企业在经营中使用的不易损坏、使用年限超过1年的货架,税收上应确认为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经常移动易损坏、使用年限不足1年的货架应作为低值易耗品,计入当期损益。企业在处理过程中容易将货架一概计入低值易耗品,当年一次性扣除,影响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2)固定资产计税基础不准确。企业外购资产的运费、安装费、包装费、专业人员服务费,自建、融资租赁过程中承担的税费等等,均应包含在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中。企业在确认固定资产价值时容易将除价款以外的相关支出不计入或少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内,计提折旧税前扣除,而是直接将其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税前一次性扣除,直接影响当期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3)应资本化的借款费用不予确认。综合零售企业借款购入固定资产等资产,产生的利息等借款费用应计入资产价值,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分期扣除。企业容易将应资本化的借款费用一概列入财务费用,当期一次性扣除,影响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二)风险点识别
查看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明细账,分析是否存在应计未计的固定资产;查看固定资产的合同协议,发票、运费、安装费、包装费、专业人员服务费等与购进固定资产相关的费用发票,分析固定资产计税基础的确定是否准确;查看借款合同协议,了解借款用途,判断借款费用是否应予以资本化,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
二、资产损失未按规定处理
(一)风险点描述
在资产损失的处理上,会计上注重资产损失的金额,税务上除关注损失的金额外还要关注损失的事实证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申报方式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综合零售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可能由于多种原因造成资产损失,在处理资产损失时可能存在以下风险:
(1)混淆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范围。根据文件规定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综合零售企业销售商品种类繁多,以店面销售为主结合网络销售、货物配送等多种销售形式,主要客户群是个人消费者,经常会发生存货的损失。一般来说,存货损失在行业损耗水平范围内的正常损耗属于清单申报,企业可能存在将应属于专项申报的存货损失一概确认为清单申报范围内,不进行专项申报。
(2)资产损失金额不准确。资产损失应为处置收入扣除资产净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企业在确认资产损失金额时,可能存在两个问题:一是由于企业处置资产收入不公允,导致资产损失金额不正确;二是资产损失没有扣除折旧、折耗、摊销、准备金、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等后的余额,导致资产损失金额不正确,影响应纳税所得额。
(3)资产损失未按规定时间扣除。企业的资产损失可能未在损失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而是根据企业经营需要延期扣除,影响应纳税所得额。
(二)风险点识别
根据综合零售业特点,判断企业清单申报的存货损失是否在正常损耗范围内。审核企业提供的损失确认申报资料,确定损失发生时间,判断证据是否齐全,理由是否充分,金额是否公允,申请资产损失的金额是否已经扣除相关金额,理赔金额证据是否充分。
三、软件等无形资产未按规定摊销
(一)风险点描述
无形资产的摊销中,会计与税务在金额确认、摊销方法、摊销期限上存在一定差异。随着综合零售企业发展,企业可能购入多种管理软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特许经营权等,企业在进行软件等无形资产摊销时,可能存在以下风险:
(1)随意改变摊销年限。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除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和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情况外,一般最低为10年,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一经确定,不能随意变更。企业可能根据经营情况自行调节摊销年限,从而调节企业费用,影响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2)自行缩短摊销年限。企业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的购进软件,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企业在处理软件摊销的过程中,可能存在企业购买软件后,不到税务机关核准,直接缩短摊销年限;或者企业购买多种软件,但只审核一种软件,其余软件自行缩短摊销年限的问题,影响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3)混淆会计、税务摊销方法。企业可能不采用直线法,而使用“等差数列”等其他方法进行摊销,但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未将摊销金额的差异进行调整,影响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二)风险点识别
了解综合零售企业经营过程中是否运用ERP管理系统、POS系统、防盗报警系统、监控录像系统以及条形码等先进技术,查看无形资产明细账、软件购买协议、发票、缩短摊销年限核准文书,审核企业是否按照合同年限或不低于10年的标准进行摊销,缩短摊销年限的是否已经税务机关核准,是否采用直线法进行摊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