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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业税收风险点及识别:成本扣除

一、成本扣除凭证不合规

(一)风险点描述

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

综合性零售企业的商品品种繁多,成本费用来源广泛,凭证票据种类多样,如果没有对各项税前扣除凭证进行有效的管理,可能会造成不符合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的凭证被计入成本,可能会产生纳税调整后果。

其次,由于税法及相关文件并未对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的具体执行尺度进行进一步明确,因此,在实务中可能会造成综合零售企业对上述三个原则的理解与执行与税务机关的理解与执行产生差异,由此产生税务争议。

(二)风险点识别

抽取记账凭证,追查至相关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

查看企业的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评价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是否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核查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外部凭证的形式是否合规、来源是否合规;例如,应备注栏注明相关信息的是否在备注栏注明,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资金流、货物流等是否一致。

了解企业业务流程,查看会计记录与所附凭据,评价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是否相关联且有证明力。

二、虚增商品采购成本

(一)风险点描述

综合零售企业核算中,采购成本在整个供应链成本中占有很大的比重。企业可能采取各种手段虚增采购成本,以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比较常见的风险点有:

1.通过农产品收购发票虚增成本。根据规定,纳税人向从事农业生产的自然人收购其自产农产品,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用并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超市等零售企业可能会大量从农民手中收购粮食、水果、蔬菜等农产品,并自行填开农产品收购发票,以农产品收购发票作为记账凭证进行会计核算。由于缺乏购销双方的约束机制,且农产品收购业务频繁、多为现金交易,很难准确核实收购货物的真实数量,难以掌握农产品收购发票开具的真实性。企业虚开收购发票或多开收购金额,不仅多抵扣增值税,而且会造成多列成本,少缴税款。

2.利用税收优惠政策从低税率企业取得不合规发票,虚增成本。根据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30万以下免增值税,同时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综合零售企业可能会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从低税负企业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虚增成本。

(二)风险点识别

1.采购成本一般包括实际采购商品成本、商品运输费用、商品存储成本、商品采购相关人工费用。对经常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的企业,要关注同行业采购信息,结合收购货物质量检验报告单、运费发票或上年同期同类资料等,进一步核实采购数量和采购金额的准确性。查验从事农业生产的自然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收购农产品的过磅单、入库单、收付款凭证等。通过税务部门的协查,核对包括农产品收购数量、销售价格在内的各种涉税信息,发现企业是否存在虚开收购发票行为。

2.了解供应商的管理制度、准入资格、评价标准,查询是否属于企业供应商名录中的企业;从进货中发票选择若干供应商,查询了解相关供应商资料,评价是否符合企业合格供应商标准;从进货发票追查至商品购销合同、入库验收单、账簿记录、资金支付记录;选取若干未售商品的发票,实地查看发票所列货物库存实物。 

二、随意改变库存商品成本核算方法

(一)风险点描述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综合零售企业在进行税务登记时,应将成本核算方法等相关信息向税务机关备案。

税法规定企业使用或者销售的存货的成本核算方法,可以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中选用一种。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变更。如果需要变更,则应报税务机关备案。企业可能任意改变成本核算方法,人为调节利润,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

(二)风险点识别

税务机关可查看综合零售企业在税务登记时备案的成本核算方法。按此方法对企业的当期销售成本重新计算,验证企业成本核算是否正确。

三、利用商品进销差价核算虚增销售成本

(一)风险点描述

综合零售企业库存商品采用售价金额核算情况下,需要设置“商品进销差价”科目核算商品的售价与进价之间的差额,并在月末分摊已销商品的进销差价。因此,“商品进销差价”的核算是否真实,以及期末已销商品进销差价的计算和结转有无错误,是判断企业销售成本核算正确与否的关键。

通常综合零售企业库存商品的增减一般都会引起商品进销差价的增减。企业可能发生的商品进销差价核算不实主要有四种情况:

一是库存商品增加,未同时增加商品进销差价,即应增未增差价;

二是库存商品减少,未相应减少商品进销差价,即应减未减差价;

三是未增加库存商品,却增加了商品进销差价,即虚增差价;

四是未减少库存商品,却减少了商品进销差价,即虚减差价。

综合零售企业最可能出现第一、四种情况,即虚增商品销售成本,从而减少了应纳税所得额和企业所得税。

(二)风险点识别

1.了解企业的库存商品核算方法、发出商品核算方法。

2.查看“库存商品”和“商品进销差价”科目。通过科目之间的勾稽关系,审查双方账户的发生额是否形成对应关系,并从“库存商品”明细账入手抽查库存商品增减变化的主要情况,抽查相应的账务处理以及所附的进货发票、商品验收单和销货单据等原始凭证,核实有无多记、少记或漏记“商品进销差价”的情况。





一、虚增商品采购成本

(一)风险点描述

综合零售企业核算中,采购成本在整个供应链成本中占有很大的比重。企业可能采取各种手段虚增采购成本,以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如超市中所需的粮食、水果、蔬菜等农产品有可能跨地区从农民手中直接收购,以农产品收购发票作为记账凭证进行会计核算。农产品收购发票可能由收购单位自行填开,没有购销双方的约束机制,因此存在较大的随意性和隐患。而农产品收购业务频繁,且大部分为现金交易,很难准确核实收购货物的真实数量,因而税务机关难以掌握农产品收购发票开具的真实性。企业虚开收购发票或多开收购金额,不仅多抵扣增值税,而且会造成多列成本,少缴税款。

(二)风险点识别

采购成本一般包括实际采购商品成本、商品运输费用、商品存储成本、商品采购相关人工费用。对经常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的企业,要关注同行业采购信息,结合收购货物质量检验报告单、运费发票或上年同期同类资料等,进一步核实采购数量和采购金额的准确性。通过各地税务部门的协查,核对包括农产品收购数量、销售价格在内的各种涉税信息,发现企业是否存在虚开收购发票行为。

二、随意改变库存商品成本计算方法

(一)风险点描述

综合零售企业在进行税务登记时,应将成本计算方法等相关信息向税务机关备案。税法规定企业使用或者销售的存货的成本计算方法,可以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中选用一种。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变更。如果需要变更,则应报税务机关备案。企业在库存商品进价变化较大的一定时期内,可能任意改变成本计算方法,人为调节利润,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

(二)风险点识别

查看综合零售企业在税务登记时已备案的成本计算方法。按此方法对企业的当期销售成本重新计算,验证企业核算是否正确。

三、利用“商品进销差价”核算虚增销售成本

(一)风险点描述

根据综合零售企业售价核算的特点,其核算环节主要有两个,即平时进行“商品进销差价”的核算,期末进行已销商品进销差价的计算和分摊。因此,“商品进销差价”的核算是否真实以及期末已销商品进销差价的计算和结转有无错误,是判断企业销售成本核算正确与否的关键。通常综合零售企业库存商品的增减一般都会引起商品进销差价的增减。企业可能发生的商品进销差价核算不实主要有四种情况:

一是库存商品增加,未同时增加商品进销差价,即应增未增差价;

二是库存商品减少,未相应减少商品进销差价,即应减未减差价;

三是未增加库存商品,却增加了商品进销差价,即虚增差价;

四是未减少库存商品,却减少了商品进销差价,即虚减差价。综合零售企业最可能出现第一、四种情况,即虚增商品销售成本,从而减少了应纳税所得额和企业所得税。

(二)风险点识别

查看“库存商品”和“商品进销差价”科目,通过科目之间的钩稽关系,审查双方账户的发生额是否形成对应关系,并从“库存商品”明细账入手抽查库存商品增减变化的主要情况及相应的账务处理以及所附的进货发票、商品验收单和销货单据等原始凭证,核实有无多记、少记或漏记“商品进销差价”的情况。

四、编造虚假业务多列费用

(一)风险点描述

综合零售企业编造虚假业务多列费用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业务招待费性质的支出以会议费、办公用品等无税前扣除限额的支出形式扣除;

二是企业员工个人发生的餐饮费、打车费、汽油费、旅游费等费用作为企业的管理费用进行扣除;

三是企业可能通过其他渠道取得发票,编造虚假业务多列支费用,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

(二)风险点识别

首先,判断有关会计凭证的合法性,虚列费用最常使用的手段就是假发票入账,税收管理人员应具备一定的鉴定假发票的能力,发现疑点的可通过税务机关鉴定机制进行甄别。其次,重点核实相关票据的合理性,分析企业召集有关会议、员工出差是否为企业生产经营所必需,有无明显违背企业经营一般常规,所发生的费用是否符合当时当地的价格水平;核对企业的考勤等人事管理记录,判断出差人员是否为本企业员工;核对办公用品的领用情况等。

五、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超范围列支

(一)风险点描述

综合零售企业一般通过发布广告、举办大型活动等多种方式进行宣传,或采取冠名赞助文艺事业、体育事业,以及地方政府、行业协会组织的大型活动,以提高企业品牌知名度,达到扩大市场占有率、增加销售收入的目的。综合零售企业发生的不得税前扣除的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可能作为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进行税前扣除,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

(二)风险点识别

区分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与赞助支出。审核广告费支出是否符合以下条件:广告是经过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已经取得广告业专用发票,实际支付的;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审核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的合同协议、票据的具体内容、开具单位等,判断是否为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

六、将自创商誉税前摊销扣除

(一)风险点描述

自创商誉是企业拥有或控制的,能够为企业未来带来持续的超额收益,并且依托于企业整体而存在的一项不可分割的无形资产。综合零售企业随着并购、改造、资产重组等产权交易活动的深入,通过对自创商誉的评估,达到资产增值的目的。企业可能对税收上确认为无形资产的自创商誉,在税前计算摊销扣除,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二)风险点识别

通过查看商誉科目、相关合同协议、资产评估报告及付款凭证,判断企业商誉是否属于外购或非同一控制下合并形成的商誉,以确定是否有自创商誉自行计算摊销扣除问题。

七、店铺装修费用未按规定摊销

(一)风险点描述

随着消费者对购物环境要求的提高,为吸引消费者,提高销售额,综合零售企业更重视购物场所的装饰装修,其装修频率较其他行业更为频繁。企业可能存在将应属于资本性支出的装修费用在发生当年全额计入“管理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的问题,影响应纳税所得额。

(二)风险点识别

查阅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合同以及改建工程的建筑安装合同,查阅改良支出的料、工、费的原始凭证,核实其计量是否准确。检查“长期待摊费用”“固定资产”明细账,通过检查长期待摊费用摊销计算表,审查计算表中摊销年限,审核对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是否在剩余租赁期内平均摊销;对已提足折旧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是否按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对改建的固定资产延长使用年限的,是否适当延长了折旧年限;对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是否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是否低于3年。

八、工资薪金支出不合理

(一)风险点描述

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支出应是合理的,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因任职或雇佣关系支付的劳动报酬应与所付出的劳动相关,这是判断工资薪金支出合理性的主要依据。综合零售企业的职工除了取得工资薪金外,可能还持有该企业的股权,甚至是企业的主要股东,取得股息收入。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放给本企业职工的工资、薪金,应在合理的范围内扣除,股息分配不得在税前扣除,因此必须将工资薪金支出与股息分配区别开来。企业支付给其所有者及其亲属的不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应推定为股息分配。企业可能通过给股东或股东的任职亲属支付高工资的办法,变相分配利润,达到在企业所得税前多扣除费用的目的。

(二)风险点识别

查看员工工资薪金制度、《职工薪酬明细表》,结合行业及地区工资水平,判断高额工资薪金是否属于合理范围,领取高额工资的是否为企业股东或与其有密切关系的相关人员。对于有疑点的,应当进一步查看企业与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考勤记录、社会保险的缴纳记录等。

九、职工福利费超范围列支

(一)风险点描述

对职工福利费的列支,会计核算要求“据实开支”,税收管理要求“实际发生”,自新企业所得税法执行以来,福利费的列支口径有了一定意义上的统一。但是,大型的综合零售企业职工人数较多,每年的福利费开支庞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了职工福利费的范围和职工福利费核算的要求。是否属于职工福利费的判断应严格按照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2条第3款规定的范围来进行。凡未列举的补贴,不得在税前扣除。综合零售企业可能存在为职工报销通讯费、物业费等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无关的费用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的问题,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二)风险点识别

应注意企业“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列支的实际发生职工福利费是否按规定比例计算金额,借方发生额是否符合列支范围,有无列支其他无关支出的情况。结合人力资源部门统计的在职和辞退人员人数,对应“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在建工程”等明细账户,检查企业“应付职工薪酬”中“非货币性福利”及“股份支付”等二级明细账户。

十、职工教育经费超范围列支

(一)风险点描述

综合零售企业为提高员工素质,会对全体职工开展岗位技能、后续教育等培训。企业应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财建[2006]317号)规定列支职工教育经费。但是,企业可能存在以培训名义组织职工旅游,而将发生的费用列入职工教育经费,影响应纳税所得额。

(二)风险点识别

综合零售企业发生与培训有关的职工教育经费,可以按规定比例在税前扣除。查看职工教育经费账户的明细情况,判断该费用的列支与使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查看职工教育经费的支出凭证及对应票据,判断是否实际发生,金额是否准确,具体根据“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账户,对照“应付职工薪酬——职工教育经费”明细账、职工薪酬明细表等资料,核实企业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金额。 

十一、关联企业间利息支出超限

(一)风险点描述

综合零售企业之间的借款情况较为常见,而具有关联关系的综合零售企业之间发生的借款利息支出,在处理时往往忽视相关政策规定,在不符合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的情况下,全额扣除了利息支出,多列费用,影响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二)风险点识别

重点对利息支出的相关性、合理性进行审核。查看关联企业间的借款合同,了解借款用途,判断发生的利息支出与企业取得的收入是否直接相关,是否属于可当期扣除的收益性支出。判断关联企业之间的利息支出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是否按照公平交易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来,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关联企业间利息支出扣除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