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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财税政字第15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卷烟临时调低消费税税率的通知[全文失效]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卷烟临时调低消费税税率的通知[全文失效]

[94]财税政字第158号     1994-08-24

亿企智库提示——根据财政部令2008年第48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本文自2008.1.31日起停止执行。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子今年6月份下达了([94]财税字第38号)《关于甲类卷烟暂时给予减征消费税照顾的通知》规定,甲类卷烟消费税于1月1日起暂减按40%的税率计征。为了平衡进口产品与国内产品的税收负担,进口卷烟消费税自1994年9月1日起也暂减按40%的税率计征。计算公式为:

消费税税额=(到岸价+实征关税)/(1—法定消费税税率)×100%

此前按原规定税率计征的,不予调整。

以上请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