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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财税字3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甲类卷烟暂时给予减征消费税照顾的通知[全文失效]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甲类卷烟暂时给予减征消费税照顾的通知[全文失效]

[94]财税字38号     1994-06-27

亿企智库提示——根据财法字[1997]57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的通知本文自1999.11.19日起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税务局:

鉴于实行新税制后卷烟税负有所上升,而目前卷烟生产企业仍比较困难的情况,经国务院批准,决定从1994年1月1日起对甲类卷烟暂减按40%的税率征收消费税。请依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