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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发[1994]8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更正通知[条款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更正通知[条款废止]

国税函发[1994]84号     1994-03-22

亿企智库提示——依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第三条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哈尔滨、长春、沈阳、西安、成都、南京、武汉、广州市税务局:

国税函发[1993]1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有如下错误,请予更正:

一、第三条关于计税依据问题第2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条例实施细则》……”,应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二、第四条关于纳税地点问题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条例实施细则》……”,应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三、[条款废止]国家计划内卷烟生产企业名单中应增加下列烟厂:

1.湖北巴东卷烟厂

2.四川巫山卷烟厂

3.广西浦北卷烟厂

另外四川中山雪茄烟厂应改为中江雪茄烟厂。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