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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财预[2012]268号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转发财政部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服务贸易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转发财政部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服务贸易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财预[2012]268号     2013-01-19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顺德区财税局、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营业管理部、省内各地市中心支行:

现将《财政部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服务贸易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2012]37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省以下财政体制规定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办理免抵调库时,根据零税率应税服务的免抵税额,对属于省级固定收入的改征增值税,按省级100%调增省级改征增值税收入;对属于省市共享收入的改征增值税,按省级50%:市县50%比例相应调增省级与市县改征增值税收入,同时按上述比例相应增加中央出口退税。

二、对中央出口退税地方需负担的7.5%部分,属于省级固定收入的改征增值税出口退税,由省级100%负担;属于省市共享收入的改征增值税出口退税,按省级50%:市县50%比例分别负担,市县负担部分通过年终结算据实上解省财政,由省财政统一上解中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