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上,营业外收入反映企业发生的营业利润以外的收益,主要包括债务重组利得、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盘盈利得、捐赠利得等。主要与企业所得税法中接受捐赠收入及其他收入(《企业所得税法》所称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对应。
这里的补贴收入包含企业无偿取得的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等形式的政府补助收入的内容。
政府补助
一、相关税收政策
(一)财政拨款
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
政府性基金,是指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企业按照规定缴纳的、由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缴纳的不符合上述审批管理权限设立的基金、收费,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收费,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对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并上缴财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于上缴财政的当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未上缴财政的部分,不得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四)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利息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
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利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五)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
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1、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政策依据:
财税[2008]15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将符合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重新计入取得该资金第6年的收入总额;重新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六)国有资产划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包括政府有关部门,下同)将国有资产明确以股权投资方式投入企业,企业应作为国家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处理。该项资产如为非货币性资产,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确定计税基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国有资产无偿划入企业,凡指定专门用途并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进行管理的,企业可作为不征税收入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其中,该项资产属于非货币性资产的,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计算不征税收入。
(七)核力发电企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款
自2008年1月1日起,核力发电企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款,专项用于还本付息,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八)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
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九)动漫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
政策参照:
财税[2011]7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
财税[2008]3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电行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2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十)社会保障基金投资收入
对社保基金理事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保基金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社保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证券投资基金红利收入,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产业投资基金收益、信托投资收益等其他投资收入,作为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
对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社保基金托管人从事社保基金管理活动取得的收入,依照税法的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政府补助税法与会计差异分析
(一)会计处理
1、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财会[2017]15号)规定,政府补助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
2、政府补助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1)企业能够满足政府补助所附条件。
(2)企业能够收到政府补助。
3、政府补助为货币性资产的,应当按照收到或应收的金额计量。政府补助为非货币性资产的,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不能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计量。
4、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冲减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或确认为递延收益。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确认为递延收益的,应当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合理、系统的方法分期计入损益。按照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相关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前被出售、转让、报废或发生毁损的,应当将尚未分配的相关递延收益余额转入资产处置当期的损益。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分情况按照以下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1)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
(2)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
政府补助准则提出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有两种方法:一是总额法,将政府补助全额确认为收益;二是净额法,将政府补助作为相关成本费用的扣减。
政策参照:
财税[2009]6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3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5、财政贴息的会计处理。
企业取得政策性优惠贷款贴息的,应当区分财政将贴息资金拨付给贷款银行和财政将贴息资金直接拨付给企业两种情况,分别进行会计处理。
财政将贴息资金拨付给贷款银行,由贷款银行以政策性优惠利率向企业提供贷款的,以实际收到的借款金额作为借款的入账价值,按照借款本金和该政策性优惠利率计算相关借款费用。企业也可以按照借款的公允价值作为借款的入账价值并按照实际利率法计算借款费用,实际收到的金额与借款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递延收益。递延收益在借款存续期内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冲减相关借款费用。企业选择了上述两种方法之一后,应当一致地运用,不得随意变更。
财政将贴息资金直接拨付给企业,企业应当将对应的贴息冲减相关借款费用。
6、政府补助退回的会计处理。
企业已确认的政府补助需要退回的,应当在需要退回的当期分情况按照以下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1)初始确认时冲减相关资产账面价值的,调整资产账面价值。
(2)存在相关递延收益的,冲减相关递延收益账面余额,超出部分计入当期损益。
(3)属于其他情况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二)税会差异分析
《企业所得税法》在判断政府补助的属性时,将政府补助划分为征税收入和不征税收入。《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的财政拨款、行政事业性收费及符合财税[2011]70号文件规定条件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为不征税收入。如果是符合税法规定的不征税收入条件的政府补助,在会计与税法上存在差异,收入应作纳税调减处理。无论是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还是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凡政府补助(递延收益)已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如果从取得政府补助的次月起连续60个月未发生相关支出,也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应于第61个月的当年将递延收益一次性调增所得,为避免重复征税,当年及以后期间将递延收益结转损益的金额应作纳税调减处理。以后期间发生的相关费用或相关资产折旧、摊销额,允许在税前扣除,不作纳税调整。
若属于应税的政府补助,“与收益相关的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的政府补助”会计与税法都要求在收到的当期确认,两者没有差异,无须调整;“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政府补助”,会计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根据税法规定应一次性确认收入,两者存在时间性差异,需要进行纳税调整。当该政府补助与资产相关且会计核算采用冲减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的方法,税收上应按全额在当期一次性确认收入,那么政府补助收入的确认、以后各期资产折旧、摊销的税前扣除及处置损益与税法存在差异,需进行纳税调整。
【案例】此项收入是政府补助吗?
2017年12月,甲公司收到市财政部门拨款2000万元,系对甲公司2017年执行国家计划内政策价差的补偿。甲公司A商品单位不合税售价为5万元/台,成本为2.5万元/台,但在纳入国家计划内政策体系后,甲公司对国家规定范围内的用户销售A商品的售价为3万元/台,国家财政给予2万元/台的补贴。2017年甲公司共销售政策范围内A商品1000件。
解析:
甲公司从市财政部门取得该款项与具有明确商业实质的交易相关,不是公司自国家无偿取得的现金流入,该款项不属于政府补助,应作为企业正常销售价款的一部分。会计处理如下:
借:应收账款/银行存款 585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0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500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25000000
贷:库存商品 25000000
税务处理:由于甲企业取得的此项价格补贴属于财政性资金,但是企业未分别核算,所以不满足财税[2011]70号文件关于不征税收入的条件,应作为应税收入申报。无税会差异,不做纳税调整。
【案例】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的税务处理:
按照国家有关政策,企业购置环保设备可以申请补贴,以补偿其环保支出,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制定了相关资金管理办法。甲企业于2017年1月向某市政府有关部门提交了420万元的补助申请,作为对其购置环保设备的补贴。2017年3月15日,甲企业收到政府补助420万元,与日常活动相关。2017年4月20日甲企业购入不需要安装环保设备,实际成本为960万元,使用寿命10年,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不考虑净残值,假设该设备用于污染物排放测试。如果2023年4月将此设备转让,转让价格为420万元(不含税)。暂不考虑增值税。
解析:
会计、税务处理如下:
总额法和净额法下的会计、税务处理单位:万元
方法一:总额法会计、税务处理 | 方法二:净额法会计、税务处理 |
(1)2017年3月15日,实际收到财政拨款确认递延收益。
借:银行存款 420 | 借:银行存款 420 |
税务处理:由于此项财政性资金满足不征税收入条件,且企业也选择按照不征税收入申报,会计核算在“递延收益”对当期损益无影响,所以,税会无差异。 | 税务处理:由于此项财政性资金满足不征税收入条件,且企业也选择按照不征税收入申报,会计核算在“递延收益”对当期损益无影响,所以,税会无差异。 |
(2) 2017年4月20日购入设备。
借:固定资产 960 | 借:固定资产 960 |
(3)自2017年5月起,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月来)计提折旧,同时分摊的递延收益。
①计提折旧: | 计提折旧: |
税务处理:此项收入为不征税收入,所以,调减28 | 税务处理:因此项政府补助直接冲减了固定资产 |
(4) 2023年4月出售设备同时转销递延收益余额。
①出售设备: | 出售设备: |
税务处理:固定资产净值384万元中168万元不得在税前扣除,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68万元。 | 税务处理:无需调整。 |
2017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总额法)
A105040 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 单位:万元
行次 | 项目 | | | 其中: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财政性资金 | | | ||||||
| 其中:计入 | 前五 | 前四 | 前三 | 前二 | 前一 | 支出 | 其中;费用化支出 |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
6 | 本 年 | 2017年 | 20 | 0 | 28 | * | * | * | * | * | 420 | 0 |
7 | 合计 | * | * | * | * | * | ||||||
A105080 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单位:万元
| | 账载金额 | 税收金额 | | ||||||
资产 | 本年 | 累计 | | | 享受加速折旧 | | 累计 | |||
1 | 2 | 3 | 4 | 5 | 6 | 7=5-6 | 8 | 9(2-5) | ||
1 | 一、固定资产 | * | * | |||||||
|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 | | | | | | | * | 36 | 28 |
行次 | 项 目 | 账载金额 | 税收金额 | 调增金额 | 调减金额 |
1 | 2 | 3 | 4 | ||
1 | 一、收入类调整项目( 2+3+…+11) | * | * | ||
8 | (七)不征税收入 | * | * | ||
9 | 其中: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填写A105040) | * | * | 28 | |
31 | 三、资产类调整项目(32+33+34+35) | * | * | ||
32 | (一)资产折旧、摊销(填写A105080 ) | 28 |
自动生成主表Al00000第15行、16行数据。(填表略)
三、其他收入的审核要点
(一)结合“营业外收入”“资产处置损益”“财务费用”等科目的会计核算资料,审核A101010《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A104000《期间费用明细表》、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40《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等数据关系的逻辑合理性、真实性、准确性。
(二)审核“资本公积”科目明细,确定该账户是否核算有“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罚没收入”“包装物押金”等其他收入,而纳税申报时未进行纳税调整的情况。
(三)结合企业现金流量变动及资金拨付文件,审核政府补助收入的确认时间,是否存在推迟确认时间的问题。
(四)而会计核算上全部计入“递延收益”,且当期转入“营业外收入”“其他收益”的金额为零时,无需纳税调整却进行纳税调减的情况。
(五)注意审核不征税收入的后续调整。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纳税申报时,尤其应关注不征税收入用于购置资产,其折旧、摊销的后续调整,以及满60个月后结余资金的处理,以保证申报的准确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