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入确认条件上的差异
税法的收入确认,根据经济交易完成的法律要件是否具备来判定,强调发出商品、提供劳务,同时收讫价款或索取价款的凭据。对会计出于谨慎性原则设置的收入确认条件不予认可,即不考虑企业有权取得的对价是否很可能收回。
(二)收入确认时间上的差异
会计上收入的确认应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而企业所得税收入的确认时间以权责发生制原则为主,但同时也存在少部分例外。
(三)收入确认范围上的差异
会计收入的范围只涉及企业日常活动中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流入。《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2条指出,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根据这一定义,会计收入包括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建造合同收入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所以,会计收入的范围只涉及企业日常活动中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流入,而将在非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入作为利得加以确认,如企业接受的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等。在计算会计利润时,则应将“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纳入计算的范围。
企业所得税收入的范围涉及企业所有经营活动的经济利益的流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收入不仅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同时还包括视同销售收入。
可见,企业所得税中收入的范围大于会计收入,除包括会计收入外,还包括视同销售收入、投资收益和利得。
(四)收入确认金额上的差异
由于在收入确认范围、时间等方面存在会计与税法上的差异,所以,按照会计准则计算的收入与按税法计算的收入金额不一定一致。针对会计收入与企业所得税收入的差异,在会计核算时,企业应当按照会计准则确认收入,在计算交纳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以会计收入为基础进行纳税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