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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确认原则

(一)权责发生制原则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也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六条规定: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应仅以交易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此项条款规范了会计核算应遵循的一条原则,即实质重于形式原则。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三)权责发生制原则的例外

1.按合同约定收款日确认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及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收入的确认,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应以合同约定的日期确认收入实现。

2.按工作量或完工进度确认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应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3.按分得产品时间确认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时间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市场价格)确定。

4.按实际收到捐赠资产时间确认接受捐赠收入,在实际收到捐赠资产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5.按利润分配日确认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而不论企业是否实际收到股息、红利等收益款项。

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