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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

居民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分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

一、查账征收方式

(1)查账征收是企业所得税的基本征收方式。查账征收的对象是指财务核算健全、能按规定建立和保管账簿,能准确核算收入、成本、费用,能向税务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纳税资料,并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的企业。

(2)查账征收居民企业计税方法。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是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应纳税所得额为企业每一个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

基本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前年度亏损

应纳税所得额的正确计算直接关系到国家财政收入和企业的税收负担,并且同成本、费用核算关系密切。因此,企业所得税法对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作了明确规定。主要内容包括收入总额、扣除范围和标准、资产的税务处理、亏损弥补等。

或采用纳税调整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来源于查账征收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

应纳税所得额=纳税调整后所得-所得减免-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纳税调整后所得=利润总额-境外所得(损失)+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境外应税所得抵减境内亏损

二、核定征收方式

对于不能准确核算成本费用或销售收入的企业按核定方式征收。其中,核定征收包括定率征收和定额征收两种核定方式。

(一)核定征收范围

居民企业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适用核定征收办法。“特定纳税人”包括以下八种类型的企业:

(1)享受《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几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包括享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免税收入优惠政策以及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

(2)汇总纳税企业。

(3)上市公司。

(4)银行、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等金融企业。

(5)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税务、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工程造价、律师、价格鉴证、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专利代理、商标代理以及其他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

(6)专门从事股权(股票)投资业务的企业。

(7)房地产开发企业。

(8)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二)核定征收方法

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具体情况,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核定应税所得率或者核定应纳所得税额。

1、核定方式

具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核定其应税所得率:

(1)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的。

(2)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的。

(3)通过合理方法,能计算和推定纳税人收入总额和成本费用总额的。

纳税人不属于以上三种情形的,核定其应纳所得税额。

2、核定方法

税务机关采用下列四种方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1)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

(2)按照应税收入额或成本费用支出额定率核定。

(3)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测算核定。

(4)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采用上述所列四种其中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的,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采用两种以上方法测算的应纳税额不一致时,可按测算的应纳税额从高核定。

3、应纳所得税额计算

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

或: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实行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由税务机关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

主营项目应为纳税人所有经营项目中,收入总额或者成本(费用)支出额或者耗用原材料、燃料、动力数量所占比重最大的项目。应税所得率按下列规定的幅度标准确定:

应税所得率

行  业

应税所得率

农、林、牧、渔业

3%~10%

制造业

5%~15%

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4%~15%

交通运输业

7%~15%

建筑业

8%~20%

饮食业

8%~25%

娱乐业

15%~30%

其他行业

10%~30%

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20%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

案例一】征收方式改变后如何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甲公司主营工程建筑安装业务,并兼营建材批发业务,该公司2011-2015年连续5年亏损,每年亏损额均为20万元,企业所得税采用查账征收方式。

2016年甲公司企业所得税改为接收入额核定应税所得率的征收方式,公司当年申报收入为650万元(其中工程建筑安装业务收入500万元,建材批发业务100万元,取得国债利息收入50万元),应税所得率8%。2016年应缴纳多少企业所得税?

2017年甲公司账簿资料健全、账务核算准确,符合查账征收条件,企业所得税改为查账征收,主表第19行“纳税调整后所得”为100万元,假定不享受税收优惠。那么2017年甲公司应缴纳多少企业所得税?

解析:

2016年甲公司接收入额核定应税所得率的征收方式:

(1)收入总额为650万元,免税收入50万元:

(2)应税收入额为600万元。

(3)应纳税所得额=600×8%=48(万元)。

(4)应纳税额=48×25%=12(万元)。

2017年改为查账征收方式:

(1)主表第19行“纳税调整后所得”为100万元。

(2)核定征收期间虽然不能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但应作为弥补亏损年度连续计算,所以2011年的亏损在2017年已经超过弥补期限,不得用2017年的所得额弥补。2017年度所得额弥补2012-2015年亏损共计80万元,所以弥补完亏损后应纳税所得为20万元。

(3)应纳税额=20×25%=5(万元)。

【亿企智库提示】变更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是因为企业不符合查账征收条件而符合核定征收条件才进行的变更,反之亦然。核定征收期间虽不能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但必须作为弥补亏损年限连续计算,不得间断,造成补亏年限人为延长。

(三)核定征收管理

(1)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向纳税人送达《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及时完成对其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鉴定工作。具体程序分以下三步:

①纳税人应在收到《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后10个工作日内,填好该表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一式三联,主管税务机关和县税务机关各执一联,另一联送达纳税人执行。主管税务机关还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适当增加联次备用。

②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受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后20个工作日内,分类逐户审查核实,提出鉴定意见,并报县税务机关复核、认定。

③县税务机关应在收到《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认定工作。

纳税人收到《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填列、报送的,税务机关视同纳税人已经报送,按上述程序进行复核认定。

(2)税务机关应在每年6月月底前对上年度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进行重新鉴定。重新鉴定工作完成前,纳税人可暂按上年度的核定征收方式预缴企业所得税;重新鉴定工作完成后,按重新鉴定的结果进行调整。

(3)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分类逐户公示核定的应纳所得税额或应税所得率。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便于纳税人及社会各界了解、监督的原则确定公示地点、方式。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核定的应纳所得税额或应税所得率有异议的,应当提供合法、有效的相关证据,税务机关经核实认定后调整有异议的事项。

(4)纳税人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的,按下列三项规定申报纳税:

①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确定纳税人按月或者按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预缴方法一经确定,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改变。

②纳税人应依照确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纳税期间实际应缴纳的税额,进行预缴。按实际数额预缴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可按上一年度应纳税额的1/12或1/4预缴,或者按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

③纳税人预缴税款或年终进行汇算清缴时,应按规定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时限内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5)纳税人实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方式的,按下列三项规定申报纳税:

①企业应在月份或季度终了后15天内,依照核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纳税期间实际应缴纳的税额,进行预缴申报。按实际数额预缴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可按上一年度应纳税额的1/12或1/4预缴,或者按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

②在应纳所得税额确定以后,减除当年已预缴的所得税额,余额按剩余月份或季度均分,以此确定以后各月或各季度的应纳税额,由纳税人按月或按季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进行纳税申报。

③纳税人年度终了后,在规定的时限内按照实际经营额或实际应纳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申报额超过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申报额低于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缴纳税款。

(6)对违反核定征收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