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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国税发[2008]52号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绰琪服装(深圳)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对其在广州市内新增连锁店进行汇总缴纳增值税的批复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绰琪服装(深圳)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对其在广州市内新增连锁店进行汇总缴纳增值税的批复

穗国税发[2008]52号      2008-03-05

广州市越秀区国税局、广州市越秀区财政局:

你局《关于绰琪服装(深圳)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申请对在广州市内新增连锁店进行汇总缴纳增值税的请示》越国税发[2008]11号)收悉。鉴于绰琪服装(深圳)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分公司”)在广州市内新增的广州正佳店和广州番禺第一分公司两间零售店铺是实行在总部领导下统一经营、统一采购配送商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且不单独设立银行结算账户,不编制财务报表和账簿、不独立进行财务核算的情况,参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国家经贸委关于促进连锁经营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9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3]1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绰琪服装(深圳)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在广州市天河区设立的广州正佳店以及在广州市番禺区设立的广州番禺第一分公司统一由广州分公司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由此而影响分支机构所在区的收入由广州市财政年终专项结算解决。

此复。

关于绰琪服装(深圳)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申请对在广州市内新增连锁店进行汇总缴纳增值税的请示.doc

绰琪服装(深圳)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申请资料.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