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下放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的通知
济国税函[2007]173号 2007-09-28
各基层局:
现将《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的通知>的通知》(鲁国税发[2007]13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要充分认识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以下简称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下放到区(县、市)国税机关管理的重要意义,本着严格依法管理,认真审核调查,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纳税人的原则,按照有关规定为纳税人依法办理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二、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下放后,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和认真贯彻落实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的有关规定,落实各部门和各岗位的工作职责,做到各负其责,既要分工明确,又要互相制约。市局将加强对各区(县、市)国税机关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情况的监督,确保该项工作顺利开展。明年上半年,市局将组织对各单位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三、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严格审核纳税人提交的手续资料,严格落实实地调查制度。切实做到事实清楚,资料齐全,审查严格,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审批规范。结合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年审,以及纳税评估、税源监控、税务检查等措施,防止虚开、骗购专用发票等大案、要案的发生。
四、10月底以前,市局将制作市局审批的最高开票限额纳税人清单,列明纳税人名称、识别号、主管国税机关、开票限额、起止时间等详细信息,打印盖章后传递到各区(县、市)国税机关,各单位要依据清单对综合税收征管系统中相关信息进行核实,经核对不一致的,应及时查明原因并报告市局。
五、对省局、市局原审批的最高开票限额,各区(县、市)国税机关经审查,如果纳税人已经不符合原审批的最高开票限额条件的,可以根据纳税人实际生产经营情况,依照现行规定降低最高开票限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