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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 第八条 税前扣除:劳动保护费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一般是指确因特殊工作环境需要为员工配备或提供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用品等所发生的支出。企业所得税中并未明确规范安全保险费的列支范围,应参照《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执行。例如,《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5]124号印发)第十条指出:

劳动防护用品分为以下十大类:

(一)防御物理、化学和生物危险、有害因素对头部伤害的头部防护用品。

(二)防御缺氧空气和空气污染物进入呼吸道的呼吸防护用品。

(三)防御物理和化学危险、有害因素对眼面部伤害的眼面部防护用品。

(四)防噪声危害及防水、防寒等的听力防护用品。

(五)防御物理、化学和生物危险、有害因素对手部伤害的手部防护用品。

(六)防御物理和化学危险、有害因素对足部伤害的足部防护用品。

(七)防御物理、化学和生物危险、有害因素对躯干伤害的躯干防护用品。

(八)防御物理、化学和生物危险、有害因素损伤皮肤或引起皮肤疾病的护肤用品。

(九)防止高处作业劳动者坠落或者高处落物伤害的坠落防护用品。

(十)其他防御危险、有害因素的劳动防护用品。

劳动保护支出应涵盖企业所有员工。《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5]124号印发)第九条指出:“用人单位使用的劳务派遣工、接纳的实习学生应当纳入本单位人员统一管理,并配备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对处于作业地点的其他外来人员,必须按照与进行作业的劳动者相同的标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劳动保护支出应属于非现金支出,坚持凭据报销。《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5]124号印发)第六条指出:“用人单位应当安排专项经费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该项经费计入生产成本,据实列支。”

劳动保护支出可以申请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修订)第十条规定:“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