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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 第八条 税前扣除:租赁费

(一)经营租赁的会计核算

租赁,是指在约定的期间内,出租人将资产使用权让与承租人,以获取租金的协议。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二十二条指出:“对于经营租赁的租金,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其他方法更为系统合理的,也可以采用其他方法。”

出租人提供免租期的,承租人应将租金总额在不扣除免租期的整个租赁期内,按直线法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进行分摊,免租期内应当确认租金费用及相应的负债。

承租人的会计核算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以租赁期开始日作为租金费用的摊销起点,同时,考虑整个租赁的收益期,在租赁期内采用直线法确认租金支出。

(二)经营租赁的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方法扣除:(一)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企业所得税中租金费用的扣除也遵循权责发生制,与会计准则相关规定保持一致,虽然在企业所得税中并未规定免租期的特殊处理方式,但考虑到免租期也包含在租赁期内,可参考会计准则中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