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建立增值税失控发票快速反应机制有关问题通知
鲁国税函[2004]329号 2004-10-14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
日前,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增值税失控发票快速反应机制的通知》,省局已翻印下发。为做好软件升级及系统运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各市信息中心负责软件的升级安装工作。软件安装要在10月14日17:00之前完成,总局于10月14日23:00正式启动失控发票汇总分发功能,15日00:05开始下发初始数据,该数据文件(XML文件)约6.5MB,总局稽核系统导入的记录数共33385条。各市请于15日上班后,通过防伪税控网络版软件提供的接收日志查询功能,检查系统接收的数据记录是否大于33385条,若出现未接收或小与33385条记录的情况,请及时与省局联系解决问题。10月15日开始,增值税失控发票快速反应机制正式起用。软件升级安装不得影响正常业务进行,升级前务必做好数据备份、系统检查等安全性工作。升级程序包及安装、使用文档已放在省局FTP服务器上(local省局通知失控发票快速反应),各市自行下载使用。流转税管理部门负责对下级软件操作培训的组织工作,信息中心和流转税两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该项工作(省局8月份已举办全省防伪税控监控台和失控发票快速反应系统培训班)。
二、失控发票的采集,目前仅限于防伪税控企业丢失被盗金税卡中未开具的专用发票,被列为非正常户的防伪税控企业未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专用发票以及稽查部门案件查处中发现的走逃企业的涉案专用发票。
三、对已采集到全国失控发票数据库中的失控发票需要撤消的,应填报《撤消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书》(见附件1)及时逐级上报省局后,由省局上报总局申请撤消。
四、征收机关应对认证结果为“认证时失控发票”和“认证后失控发票”的抵扣联原件分别加盖“认证时失控发票”和“认证后失控发票”戳记,印章为菱形,规格由各地自行规定。
五、征收机关扣留“认证时失控发票”和“认证后失控发票”抵扣联原件时,应开具《---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扣留通知书》(简称《通知书》见附件2),《通知书》一式两联,第一联征收机关留存,第二联交企业。征收机关向稽查部门转交“认证时失控发票”和“认证后失控发票”抵扣联复印件时,应填制《---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转交登记表》(简称《登记表》,见附件3)。《登记表》一式两联,第一联征收机关留存,第二联交稽查部门。
六、2004年10月份失控发票数据在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和防伪税控系统中同时进行采集和传输,10月份以后失控发票数据仅在防伪税控系统中进行采集和传输。
各地对系统运行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向省局反映。
省局联系人:
信息中心李小峰0531-5656563
流转税处徐劲松0531-5656258
附件:
1.《撤消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书》(略)
2.《---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扣留通知书》(略)
3.《---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转交登记表》(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