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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国税函[1998]46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粮食企业购进粮食取得的普通发票抵扣进项税金问题的批复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粮食企业购进粮食取得的普通发票抵扣进项税金问题的批复

皖国税函[1998]46号    1998-03-04

合肥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粮食企业购进粮食取得的普通发票能否抵扣进项税金的请示》(合国税发[1997]254号)悉。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26号、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22号等文件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业生产单位购买的自产农产品、从小规模纳税人购买的农业产品取得的普通发票,可以按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依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但是,从其他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产品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因此,你市粮食企业向其他市、县粮食企业(一般纳税人)购进粮食取得的普通发票,不能作为进项凭证计算抵扣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