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国税流[1998]123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商业个体经营者增值税征收率调整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商业个体经营者增值税征收率调整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国税流[1998]123号 1998-07-14
亿企智库提示——依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的通知》(沪国税流[2009]31号)的规定,本法规自2009年03月10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8]104号)《关于做好商业个体经营者增值税征收率调整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立即布置所属遵照执行。其他有关划转工作及征收率的确定问题,按照(沪国税流[1998]113号)《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决定的通知〉的通知》和(沪国税流[1998]114号)《关于对本市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若干规定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