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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防范虚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提醒函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防范虚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提醒函

尊敬的纳税人:

10月1日起我省营改增试点正式实施。我们将在您购领、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货运专用发票)时为您提供热忱优质的服务。我国税法及刑法对不按规定开具或取得专用发票明确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为减少您开具使用货运专用发票的风险,友情提醒您:

1、如果您是交通运输业一般纳税人,在使用货运专用发票时,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不得虚构经营业务活动、虚开发票,不得开具与货运业务不符的发票。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国税机关把防控发票使用列为重点监控的风险领域,通过税控系统对您开具的每一张发票在全国范围内进行稽核比对。

2、如果您是交通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需要代开货运专用发票,请按规定带齐资料到国税的办税服务厅(延伸点)代开,不得找其他单位或个人代开,不得申请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3、如果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您接受的货运专用发票,应有真实合法的经济交易行为,不得要求开票方变更品名、金额或增值税税额,不得从第三方获取发票。

国税机关将进一步加大防范和打击虚开货运专用发票违法犯罪的力度,请您严格遵守发票管理的相关规定。如不按规定开具或取得货运专用发票,将会受到国税机关的查处,严重的将会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感谢您对国税工作的支持!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2012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