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国税函[2005]428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苏国税函[2005]428号 2005-12-26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主管税务机关应按规定对从事实物黄金交易的省级分行和直属一级分行进行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不需纳入新办商贸企业辅导期管理。
二、对从事实物黄金交易的金融机构,省级分行和直属一级分行所属地市级分行、支行按月汇总所属分理处、储蓄所的实物黄金销售额和本行的实物黄金销售额,并于每月7日前就上月实际发生的销售额按照规定的预征率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三、省级分行和直属一级分行按月汇总所属地市分行或支行的实物黄金销售额、进项税额和已预征税款,按照一般纳税人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并于每月10日前就上月黄金交易业务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各级金融机构从事实物黄金交易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需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和上报抵扣清单后,方可申报抵扣)。
四、实物黄金交易增值税预征率1%。

